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各种附加费的申报,是满足海关合规要求的必要条件。然而,不同成交方式对运费和保险费的处理要求差异显著,附加费用的申报规则更是细化至燃油附加费、滞期费、速遣费等具体类型。
本篇文章将深入解析进口报关中运输及相关费用的申报规则,帮助企业厘清不同成交方式下的合规申报要点,为贸易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NO.1 进口货物运费申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具体而言,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费用计算。
(2)起卸前已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运输费用,不应重复计入计税价格。
(3)若无法确定实际费用,应根据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可以填报成交方式的有7种: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EXW。而常见的有CIF、C&F、FOB、EXW,其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EXW(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
申报的成交方式一定要与实际贸易单证上的成交方式相同。
NO.2 各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申报要求
1
CIF成交方式
CIF成交方式已包含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因此,如CIF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费,则"运费"栏无需填报。
如CIF价格中未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输相关费用",如另行支付的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起运港码头装卸费、货物起卸前滞期费等附加费或杂费,也需在报关单中如实申报。
2
CFR成交方式
CFR成交方式已包含成本加运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保险费按实际申报。
如CFR 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费,则"运费"栏无需填报。若CFR价格中未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输相关费用",则相关费用需如实申报。
3
FOB成交方式
由于FOB价格未包含运费,故需将"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在报关单"运费"栏填报。保险费按实际申报。
4
EXW成交方式
运费栏目需填报从境外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口岸之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按实际申报。
注意:申报EXW成交方式时,填报的运费总价应包括从工厂至我国进口口岸码头(机场)之间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NO.3 杂费栏填报规则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应计入或扣除的费用。
杂费的填报规则如下:
(一)杂费内容:
“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总价需按照《货币代码表》选择正确的币种代码进行填报。
(二)杂费负值/负数填制:
杂费栏用于调整所有与计税价格相关的应计或扣减费用。负值/负率:表示该费用应从计税价格中扣除。比如,符合海关规定可扣减的境内段运费及修理物品项下运保费。
NO.4 海运附加费申报规则提示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点,附加费才应计入计税价格:
附加费发生在“起卸前”
(1)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2)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3)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与运输相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与运输有关:
(1)进口货物的基本运费
(2)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
(3)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
(4)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
(5)运输途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对于起卸前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不应重复计入计税价格。
总结
进口企业应高度重视海运费用的合规申报。如果海运附加费用与运输货物相关,并且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且由买方承担,那么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或在必要时及时申请改单。
在实际操作中,熟悉各类成交方式的特点,明确不同费用的申报范围和处理要求,是确保贸易合规、提升操作效率的关键。希望本文能为您的进口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