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围绕促进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孵化、鼓励研发创新等方面,国家制定了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为创新创业主体减负担、增信心、添动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税收动力。
本期云图说税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关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01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02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享受条件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规定资料留存备查。
免征增值税:留存备查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免征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存备查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04 享受方式
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免征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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