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法院判例:7.5%开票费换三年刑期,虚开骗税代价惊人

法院判例:7.5%开票费换三年刑期,虚开骗税代价惊人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6-28
1
导读:案件简介:2024年1至7月,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赚取票面金额7.5%的开票费,在明知某甲意图骗取出口退税

案件简介:

2024年1至7月,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赚取票面金额7.5%的开票费,在明知某甲意图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向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价税合计442.7万元,税额50.9万元。某甲利用上述发票骗取出口退税50.9万元,李某从中获利33.2万元。案发后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裁判主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仍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即便行为人仅参与开票环节而未直接办理出口退税,亦须对全部骗税额承担刑事责任;系从犯且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税务观点:

本案揭示了“虚开—骗税”链条式犯罪中开票方的典型违法模式。李某虽未直接申报退税,但其虚开行为是骗取退税的关键前提环节,税企双方应警惕此类以“开票费”为诱饵、充当骗税“工具人”的法律风险。企业在交易中须严守发票管理红线,切勿为短期利益虚开发票,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及全额追缴违法所得的严重后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沪0101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高中文化,原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河北省高阳县,住河北省高阳县;因本案于202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兵、张晨,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某甲公司期间,在明知某甲(另案处理)意图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为赚取票面金额7.5%的开票费,按照某甲指示向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427,3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509,345.2元。某甲利用上述涉案发票虚增出口额,骗取出口退税款509,345.2元,李某从某甲处获取开票费332,055元

2025年8月27日,民警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天龙宾馆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之初李某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且数额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其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的书面证言及工作情况;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通过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装箱单、货物买卖合同、发票;某局出口退税说明;相关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账户流水、开票清单、情况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为此还出示了法院代管款收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其违法所得332,055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其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纪冬雨

人民陪审员  唐晓琰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丁守亭

书 记 员  丁守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禄会说税 2026-06-25。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实用推荐

IMA税务知识库
——助你高效处理日常税务难题(公众号菜单直达)
 
AI智能体
——基于公众号内容智能问答体(公众号直发信息)
 
税务在线微信群
——急难复杂问题及时沟通,把握税务处理口径。(扫描下面二维码备注:入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深圳5A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规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内容 9503
粉丝 0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深圳5A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规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总阅读6.0k
粉丝0
内容9.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