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开具第123/QĐ-XPH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米越南有限公司(Xiaomi Vietnam Co., Ltd.)罚款2.9亿越南盾。
附图 图自法新社/越通社
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认为,小米越南有限公司存在三项违规行为:
一是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未给予消费者选择是否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产品推介等商业活动的权利。
违反了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2023/QH15号)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收集消费者信息用于广告时,没有给消费者说“不”的机会。
二是KOL广告不透明:在资助网络达人(KOL)进行商业推广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未公开披露赞助关系。
违反了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在利用网红做营销时,即“种草”过程中没有明示“广告”。
三是格式合同违规:在格式合同(一般交易条件)中设置了法律禁止的条款。
违反了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禁止的“霸王条款”的规定。
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认定小米越南有限公司违反了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第24/2025/ND-CP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法令的的规定,做出行政罚款2.9亿越南盾的决定。
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对小米越南有限公司的行政罚款,标示越南法律对越南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对于企业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营销授权行为的要求,从“默认同意”向“明确选择”转变;强制企业在利用网红进行营销时,即“种草”行为必须标明“广告”,避免误导消费者,“隐形广告”时代已经终结;加大了对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小米越南有限公司被罚款的金额虽然不大,但警示意义极大,值得越南中资企业重视,并从中吸取教训。
特别是手机、家电、电商、快消品行业的企业,有必要进行自查自纠,在经营过程中务必尊重越南消费者的数据权利和知情权,避免踩中违法的“雷”,受到越南监管机构的处罚,导致经济损失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傅毓军律师
微信号码:f0915144130
微信服务号:越南法律服务
微信公众号:越南法律咨询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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