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全员电子联网考勤工作已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县全面推行。目前,已有县直53个行政部门及79个下属事业单位共2377人纳入考勤管理系统,另有县直教学单位1050人、县直医疗单位922人实行自主考勤,从3月份起21个镇也纳入自主考勤范围内。
那么考勤的范围是什么,缺勤人员怎么处理,年休假能能不能抵扣病事假,有不清楚的问题应该问哪里?小编君为您梳理如下↓

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全员电子联网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全员考勤管理系统的范围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实行内部考绩管理;县直教育、医疗单位实行系统内部自行考勤;部分外勤较多、岗位特殊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向县全员电子联网考勤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内部自行考勤;对因特殊情况或本人身体原因确需请假的人员,依据《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须持有效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在电子考勤系统作请病假处理,并按规定扣减或停发相关工资津贴等待遇;其余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纳入电子考勤。并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对未纳入电子考勤的各镇及经批准进行自行考勤的单位,每月3号前由各镇政府、县直各主管部门统一将本镇本系统本部门上月自行考勤结果汇总表的纸质版、电子版报县考勤办进行汇总,县委办、政府办将在每月10日前对县直及各镇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为深化考勤结果应用,旬阳配套出台《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勤细则<试行>》,对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加班、派差程序及纪律进行明确,对于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缺勤现象进行责令辞职、辞退和扣减工资津贴待遇等处理。
对于每期县委办、政府办通报的人员,由主管单位核实无误后,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县考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全员考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旬考勤函字【2016】54号)文件附件有关政策摘录)进行处理,及时告知本人,并将处理结果于每月3日前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逾期不报的,县委办、政府办将予以通报。

一是关于加班管理的规范:
1、规范加班范围。对因工作需要或统一安排,在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以外、以及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为完成紧急任务或重点工作等(其中对正常值班、出差、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或会议、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时间的,不作为加班)。
2、规范审批流程。其审批流程分两种:(1)个人申请加班。需要加班的人员一般须事前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由加班股室负责人填报《审批单》,明确加班时间、地点、人员及任务,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2)领导安排加班。领导口头安排或书面安排加班,对口头安排加班可做好加班任务、时间记录,填写《审批单》送管理员进行手工录入。
值得注意的是: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或填报《审批单》的,需口头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在加班时进行电子联网签到签退,于次日补填《审批单》经领导补签后方可视为有效。同时,对在单位办公室加班的可进行指纹签到(退)、在室外加班的可进行外勤手机拍照打卡签到(退)后方可生效。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抵扣病事假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二是关于事病假审批的规范: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审批,一般请假在 1 天以内的由股室(站、所、办)负责人审签,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签,3 天及以上的应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对于因病请假超过 3 个月、事假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休建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请假期满后及时回岗销假上班,未办理请假手续、应报备未报备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进行处理。
三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落实:对于符合法定休假条件的,要及时审批,有计划的落实好工作人员休假政策,切实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规定,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但须依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旬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有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缺勤脱岗4次及以上或全年累计20次及以上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考核年度内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条第三款: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缺勤脱岗6次及以上或全年累计30次及以上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考核年度内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在职级晋升时,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1年。
(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上一级职称评聘;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或按本层级最低等级聘任;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旬政办发〔2015〕175号之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评定为末位人员:
第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部门领导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依照年度考核规定,扣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其中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扣发5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受到党政纪处分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扣发全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接受组织处理的,扣发5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被确定为末位人员,根据情形扣发20-3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三)集中进行至少1周以上的学习培训;
(四)对限期改进不到位、集中学习不合格、不服从单位内部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等组织处理。

(一)《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 2011]170号) 对各类休假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规定:
1、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下同)。
2、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3、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贴。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4、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5、女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50%计发。
(二)《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对假期及出勤等绩效工资处理办法规定:
1、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5、女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