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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法条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装饰装修工程附属于主体工程,只有与其依附的主体工程一起使用才能体现出来,因而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随意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本条明确,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在建设工程停工或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就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编辑:李天雨
校审:陈巧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