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普及法律合规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秉持立足专业、着眼行业、服务企业原则,龙江能建法务与合规部联合党委宣传部开设“龙江能建微普法”专栏。本期为第二十九期:“《民法典》典型合同(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案件类型,也是公司发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机械租赁、车辆租赁、房屋租赁等,因此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合同签订、租赁过程中提前规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自身权利受损。
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承租方注意事项
公司在租赁关系中往往作为承租方,因此,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尤其注意出租人的义务及承租人的权利:
1.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
作为承租人,应要求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且做好租赁物验收工作,如有瑕疵,应要求出租人更换、维修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是不承担维修义务的。
2.出租人权力瑕疵担保义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应当保证对租赁物具有出租权,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不收取租金,或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3.承租人法定解除权。
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若因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或者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又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当作为租赁物的房屋要进行出卖时,除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况以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6.优先承租权。
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租赁的权利。

编辑:李天雨
校审:陈巧娜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