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普及法律合规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秉持立足专业、着眼行业、服务企业原则,龙江能建法务与合规部联合党委宣传部开设“龙江能建微普法”专栏。本期为第三十期:“《民法典》典型合同(五)——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基本原理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卖方的义务
1.主给付义务
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
卖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买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其中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单、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回收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回收的,卖方拥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将标的物收回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1.支付义务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时支付价款。
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方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义务
卖方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后买方有及时受领义务。
3.检验通知义务
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若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含义
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主观要件)而发生的意外损毁、灭失(客观要件)的损失由何方负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原则上有约从约。
不可抗力一定是风险,但风险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亦构成风险。
2.风险负担的例外情形:违约在先
1.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的,买方应当从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2.卖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放置于交付地点的,买方因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收取标的物,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其风险由买方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
3.标的物因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当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将由卖方承担。
3.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风险负担与从交付义务
卖方已交付货物,但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由买方承担。
此处的“单证资料”,包括提取标的物单证、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单、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编辑:李天雨
校审:陈巧娜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