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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措施弱等不规范的生产组织方式,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在此背景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
《条例》的第四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有很强的规范性。
发包单位的义务
1.在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3.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使用未结清的工程款去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5.因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或者总包方进行清偿。
承包单位的义务
1.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工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该项目中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4.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5.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工资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6.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分包单位的义务
1.对所招聘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当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时,发包方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
3.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有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3.有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包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发包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发包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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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雨萌
校审:陈巧娜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