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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执行!惠州二手房交易个税将由2%降为1%!

11月1日起执行!惠州二手房交易个税将由2%降为1%! 灿邦集团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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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戳!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下达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份公告,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

根据相关规定,惠州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注:《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据了解,目前惠州销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调整后,意味着惠州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减半,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若按一套住宅房源总价100万来计算,目前个税为2万元,政策调整后个税降至1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二手房交易都会涉及个税,对于家庭满五唯一的住房转让,是免征个税的。故此次个税调整减负,更多是惠及多套住房家庭和住房持有时间较短(未满五年)的家庭,将提升二手住宅市场流通性。


附件一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附件二解读原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0752楼市相对论


灿邦集团简介


灿邦集团,成立于2005年,深耕大湾区16载。16年来,灿邦人秉承“正直担当、匠心超越、感恩共赢”的价值观,以“城市色彩生活家,让建筑出彩、为城市添彩、给生活多彩” 为使命,坚持区域深耕,与城市共发展。


集团目前已发展成为区域龙头品牌企业,旗下拥有房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及生活服务、耀城绿建、产城新业务四大业务板块,实现了以围绕地产开发为核心,全产业链发展的多轮驱动模式。集团在地产开发板块稳步发展,成功开发运营了惠湾首个最大的购物公园——灿邦新天地;未来,集团将继续大力发展深圳都市圈的住宅开发,同时在商业、物业、酒店、产业园等运营管理方面持续投入,打造色彩生活家集团化运营,并同步在产业地产、耀城绿建两个方面深耕筑基,稳中求进,向“成为优秀的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的愿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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