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激发演出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提升演艺产品供给能力,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25年12月3日。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jdm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收(邮编:1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联系人:肖金梅,联系电话:0451-87733343。
附件:
1.《黑龙江省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黑龙江省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重点支持繁荣文旅消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多元融合创新的演艺新空间、满足人民文化需求的精品演出、推动演艺产业发展的突出贡献企业,营造全面支持演艺发展创新的社会氛围,打造更富活力质效的发展环境,形成市场主体活跃、精品演出荟萃、演艺空间繁荣、消费活力迸发的良好发展态势,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演艺市场主体活力
1.培育壮大优质演艺企业。支持引进全国一流头部演艺企业在我省落户,加快培育本省市场运营能力、创新创造活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大演艺企业梯度培育,鼓励演艺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履行填报义务的演艺类相关企业,分三年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仍保持在行业规上名单中,再分别按年度奖励20万元。退规后再返规上的不予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激发文艺表演团体活力。支持省内文艺院团不断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自身发展活力,积极创排融思想性、艺术性、互动性等于一体的高水平演艺作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市场的文艺表演团体。对省内文艺表演团体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赛事或展演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或入选相应等级展演活动项目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年度内累计不高于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3.拓展演艺产业链条。支持“线上+线下”演艺融合发展,鼓励文艺院团、演出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高品质线上演出,做强音乐类、演艺类品牌。鼓励制造业企业与演艺经营企业联合,向演艺服饰、灯光、道具、装备制造以及演出服务等领域拓展,创意研发特色演艺衍生文创产品。鼓励各市(地)结合本地特色,引导演艺新空间、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剧院等创作运营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省内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实习实践基地,培育壮大演艺人才队伍,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纳入本地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政策范围,按照省内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推动演艺载体提质增效
4.支持场馆优化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会展场馆、闲置厂房、景区街区等加大力度招引演出项目,盘活闲置场地资源,提高场地市场化利用率,拓展演出边界,培育多层次演出空间。对年度内招引、承接单场0.5万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场馆(单厅或单馆)每场次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内招引、承接单场1万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场馆(单厅或单馆),每场次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中小型演出场馆群建设,对打造优质演艺场馆、街区、演艺集聚区、群落等演艺新场景、新空间,获评国家级、省级认定项目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省级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5.支持演艺场馆建设及设备设施升级更新。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高质量演艺活动场馆,对总投资额度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贷款,按照LPR给予该笔贷款实际发放额利息贴息,贴息期限为24个月,单户申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800万元。支持现有场馆加大沉浸式、智能化演艺新场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对市场主体进行演艺场馆改造或购置更新演艺设施、舞台演艺设备、数字投影设备、智慧文旅设备等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按照LPR给予企业该笔贷款实际发放额利息贴息,贴息期限为24个月,单户申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6.支持演艺新空间融合发展。鼓励统筹利用文博场馆、热门商圈、历史文化街区、景区、游船等,发展具有票房号召力的时尚化、年轻态、沉浸式演艺新空间。支持市场主体引入虚拟现实、全息成像、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数字虚拟演艺、智慧演艺、机器人表演等演艺新业态、新场景、新体验。对在黑龙江省打造体现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的演艺新空间项目,自首场演出算起年度内不低于50场次,年票房收入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票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研究制定演艺新空间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演艺新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行业奖项评定,对符合国家级、省级标准规范或入选相应奖项评定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丰富演艺市场精品供给
7.支持招引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充分发挥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促进演艺经济、拉动消费的核心驱动作用,对在黑龙江省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给予分档奖励。对年度内单项售票规模不低于0.5万(含)人次且票房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单项售票规模不低于1万(含)人次且票房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单项售票规模不低于3万(含)人次,且票房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省外观众(观演人身份证、手机号均为省外)人数占比不低于30%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单项售票规模不低于5万(含)人次,且票房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省外观众(观演人身份证、手机号均为省外)人数占比不低于30%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满足以上奖励标准条件前提下,首演(含巡演首站)或唯一站落地黑龙江的,奖励金额在原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10%;省外观众人数占比以30%为基数,每超过10%,奖励金额在原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5%;举办时间为3—5月和9—11月的,奖励金额在原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30%,三项奖励系数可叠加,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个市场主体年度内各项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8.支持打造高品质精品剧目。实施创作与引进双轮驱动,整合国内外一流演艺资源,积极引进优质剧目作品,支持龙江剧、评剧等龙江特色剧种传承创新、内容创新、表演创新。对引进和创排获得省级艺术奖项或入选省级艺术展演活动精品剧目进行市场化巡演,且年度内单项平均售票上座率不低于70%的,按年度内票房收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和创排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获得国际级奖项、国家部委认定奖项或入选国际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活动等)优秀精品剧目进行市场化巡演,当年单项平均售票上座率不低于70%的,按年度内票房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在满足以上奖励标准条件前提下,剧目省外观众(观演人身份证、手机号均为省外)比例超过10%的,对应奖励系数上浮5个百分点,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9.支持旅游演艺创新发展。鼓励旅游景区、重点文化企业、演艺经营主体对接国内外知名导演创作团队,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民俗文化等,投资开发具有龙江特色的行进沉浸类、主题实景类、剧场舞台类、数字光影类等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对在黑龙江省投资开发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场地租赁搭建、装备器材租赁、演职人员劳务等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按照LPR给予该笔贷款实际发放额利息贴息,贴息期限为24个月,单户申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80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旅游演艺精品奖项、名录的项目,额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四、全面优化消费环境
10.优化演出行政审批。严格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探索跨部门并联审批,在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审批流程等方面实行“一站式”突破。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构建演出经纪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对优质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确保安全形势可控情况下,适当提升营业性演出活动人员核准容量。〔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1.强化综合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加快文旅演艺引流增效,积极邀请明星艺人参与城市宣传推介,不断拓展“畅赏黑龙江”新流量、新客群。聚焦消费体验升级,发展“票根经济”,支持联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酒店民宿、商业街区开发定制“演艺+旅游”专享线路,推出“观演+购物”“观演+观景”等增值服务。拓宽政府服务保障范围,提供行李寄存、临时卫生间等暖心配套服务,完善场馆周边临时停车位、公交接驳专线、地铁运输服务等交通保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2.加强演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模式,加强劣迹艺人行为风险管控和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周边交通、餐饮、住宿、环卫、食品安全等联合监督治理,确保活动平稳有序。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网络造谣等行为。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大型营业性演出实名购票、实名入场制度,打击倒卖炒作票证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又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内多条奖补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财政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到期前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
来源: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报告:政府、行业、企业文旅市场统计与分析报告
规划:文旅演艺项目调研、定位、规划、运营方案
平台:院团与剧场宣传推广、文艺节庆策划与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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