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塞双方签署的检验检疫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塞双边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包括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整只鸡、鸡肉块、鸡胸、鸡腿、鸡翅等)及冷冻鸡心、鸡肝、鸡胃、鸡爪等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企业须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出口;
2. 塞方负责监督企业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3. 企业须建立追溯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来自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的地区;
2. 孵化、饲养、屠宰均在塞尔维亚境内,未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
3. 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4. 宰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禽类疫病受到检疫限制;
5. 未使用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6. 健康状况良好,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1. 加工车间脏净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2. 冷库设专门区域存放输华产品,副产品单独包装;
3. 全过程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4. 中心温度不高于 -15℃;
5. 运输前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证书中注明,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1. 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量符合中塞规定及国际标准;
2. 未受病原微生物及核辐射污染;
3. 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1. 使用符合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 内包装标明品名、产地、注册编号、批号(中英文或中塞文);
3. 外包装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及官方标识;
4. 每集装箱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海关将核查单证、检查货物。合格者准予进境,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