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革由以下三项法规共同支撑: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 Regulation1 (EU) 2026/715(简称 EUDR)——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的实体法原则
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 Implementing Regulation2 (EU) 2026/138(简称 EUDIR)——规范外观申请、注册等程序性规则
欧盟外观设计授权条例 Delegated Regulation3 (EU) 2026/137(简称 EUDDR)——规范外观无效宣告、上诉、程序期限等救济程序
本次新法关键修改汇总如下:
一、保护客体大幅拓展——数字与动态外观设计正式入法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 EUDR)
设计定义扩大
明确将动画效果、动态变化、过渡效果纳入外观设计定义(EUDR 第 4 条第 1 款)
产品定义扩大
不再局限于有形实物,非实体(数字化)形态产品正式纳入保护范围,如旨在构成室内或室外环境的物品空间布局的相关设计等(EUDR 第 4 条第 2 款)
二、新增动态/三维视图的递交形式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 EUDR 和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 EUDIR 2026/138)
接受 MP4 格式的视频文件,但不得包含音频
(可参考欧盟知识产权局官网案例)
接受 OBJ 或 STL 格式的 3D 模型文件
(可参考欧盟知识产权局官网案例)
每件设计的文件大小不超过 20 MB,文件中不得包含静态图片
出于法律确定性考量,不允许在同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混合提交静态与动态/动画表现形式
温馨提示:多数国家外观体系暂不认可视频、3D 模型作为优先权基础。若需以欧盟申请为优先权向其他国家布局,建议同步提交一套静态图片的设计,与视频一同作为系列外观申请,以静态图设计作为其它国家的优先权基础
三、静态视图要求发生变化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 EUDIR)
单件外观静态视图调整
单件外观静态视图数量上限由 7 张上调至 10 张,不再区分保护视图和非保护视图
静态图的要求调整
JPEG 格式,每张视图大小不超过 2M,像素不低于 800*800,72~600dpi 之间
四、允许修改视图非实质性细节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 EUDR 第 57 条第 2 款)
申请人可随时请求对欧盟外观设计视图中不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非实质性细节进行调整。具体而言,修改的特征(包括移除、声明放弃、修改或新增的特征)以及修改或撤回的视图在性质上(特别是尺寸或重要性)微不足道,以至于不太可能引起注意,则可适用上述规定。
适用范围:轻微色差、微小 logo 位置、无功能性装饰线条等非核心设计特征的修改
五、新颖性宽限期规则更明确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 EUDR 第 8 条第 2 款)
外观设计权人进行披露时享有的 12 个月“宽限期”,现不仅适用于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也适用于未产生不同整体视觉印象的设计。
这意味着,即使披露的设计与最终注册设计存在细微差异,只要整体视觉印象相同,仍可享受宽限期保护,降低了因提前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的风险。
六、无效宣告程序优化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授权条例 EUDDR)
快速无效程序:
若被无效的外观权利人不对无效理由提出答辩意见或救济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优先审理此无效案件(EUDDR 第 7 条)
认可在线证据:
若在先权利或设计的证据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在线来源获取,申请人可直接引用该在线来源作为无效证据(EUDDR 第 2 条第 3 款)
此前第一阶段改革(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主要涉及费用结构、延期公告、续展规则等程序优化,而第二阶段则聚焦于保护客体扩展和表现形式革新。
作者:丁灵(商标外观代理人)
校对:李梦婷(商标外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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