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吉布提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吉布提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46 号)。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吉双方签署的议定书,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布提野生水产品进口。以下为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解读。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布提共和国农业、水务、渔业、畜牧与海洋资源部关于吉布提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进口产品范围
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生产企业要求
1.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须获吉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生产企业应由吉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进口产品要求
吉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况:
1.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2.吉布提境内发生《名录》列明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3.吉布提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企业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三)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名录》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全过程(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包装、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规定。
证书要求
1. 吉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国法规。证书须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2.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吉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备案。
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标及《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作销毁、退运等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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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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