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标准的塞尔维亚禽肉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 双边议定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禽肉涵盖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分割部分及副产品。具体包括:
- 冷冻禽屠体及分割品:整只鸡(去内脏及消化道)、整块或分割鸡肉(不含单独冷冻的胸、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
- 可食用副产品:冷冻鸡心、鸡肝、鸡胃、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注册准入**:屠宰、分割及贮存企业(屠宰与分割须为一体化)必须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严禁对华出口。
2. **官方监管**:塞方需对拟输华企业实施监督,确保其符合中塞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3. **追溯体系**: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确保出口禽肉可溯源至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疫病状况**:塞方确认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
2. **饲养环境**:动物须在塞尔维亚境内孵化、饲养及屠宰,未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且可追溯至农场。
3. **病史限制**:来源农场在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国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宰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禽类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4. **投入品控制**:从未使用双方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 **健康状态**:动物无临床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1. **工艺布局**:加工车间须严格区分脏净区域,流程合理,杜绝交叉污染。
2. **仓储管理**:冷库须设输华禽肉专区并标识明显;副产品须按种类单独包装。
3. **全程卫生**:包装、存放及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塞卫生标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4. **温度控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 -15℃。
5. **封识管理**:货物装箱后须在塞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产品质量要求
1. **残留监控**: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超过中塞规定的最高限量(MRLs)。
2. **微生物安全**: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
3. **辐射安全**:未受核辐射污染。
4. **食用安全**:产品必须安全、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1. **包装材料**:须使用符合中国国标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
2. **内包装标签**:须有独立内包装,并以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注册编号及生产批号。
3. **外包装标签**:须以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详细来源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4. **预包装食品**: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5. **证书要求**: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2.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对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30 日
END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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