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在近二十年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开发商的权利和职责,理顺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开发商之间的各种关系,规定了各种费用的收取和标准,使物业服务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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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在业主户内的共有设施,业主是否有权随意改动或拆除?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配置在业主室内的共有排水管道、共有燃气管道、共有排气道、共有承重墙、共有柱子等都属于共有设施,任何业主不可以因为这些共有设施在自己家中就归为自己所有,不可以擅自单独占用共有部分。单元楼内的业主虽对共有部门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把他占为己有。一楼的水阀门也是共有设施,当个别业主利益受到损害,必须关闭阀门时,可以告知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关闭。业主可以向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对违规私占共有设施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共有设施无论在业主室内还是在户外,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使用。
公共设施包括:共有排水管道、共有燃气管道、共有排气道、共有承重墙、共有柱子、共有管井、共有电井、共有防火门、共有对讲系统线路等。
配置在业主户内的共有设施,业主无权随意改动或拆除。虽然共有设施是配置在业主室内的,但是,共有设施属于单元楼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使用,对整个单元楼发挥着作用,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不是哪一个业主能够单独予以处置的,一旦因某户业主改动或拆除共有设施,就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还会给其他业主带来安全隐患,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肇事的业主还要承担必要的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依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71条中还规定:“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