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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嫁女” 就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以案释法|“外嫁女” 就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池燕律师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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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历来是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外嫁女” 是否享有分配资格,更是争议焦点。不少村组以 “村规民约”“村民决议” 为由,一刀切排除 “外嫁女” 的分配权,看似符合 “村民自治”,实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周,池燕律师结将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 09 民终 3210 号生效判决,清晰拆解:“外嫁女” 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征地补偿款到底能不能分?村规民约的边界在哪里?

一、案情简介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三姐妹,均出生落户于奉新县罗市镇梧岗村段里村民小组,原始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人婚后户籍均未迁出,在夫家村组均未分得承包地、未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原籍仍登记有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有耕地,节日返乡生活,基本生活保障仍与原籍集体土地紧密关联。


后段里村民小组集体山地被征收,获得大额补偿款。该组制定《段里组矿山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明确:“外嫁女不论户口是否外迁一律不分配”,仅给予每人 5000 元红包。三姐妹被排除在全额分配之外,遂起诉要求按本组成员标准每人分配 70000 元,共计 210000 元。


一审法院以三人婚后未在组内稳定居住、生活保障不依赖集体土地为由,认定不具备成员资格,驳回诉请。三姐妹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段里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各支付征地补偿款 70000 元,合计 210000 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村民小组承担。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户籍未迁出、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以原籍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与法律抵触的村规民约条款无效。

三、池燕律师解读

一、成员资格认定:出嫁≠丧失资格,核心看实质关联。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法律并非简单以户籍或是否出嫁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判断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仍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本案中,邓氏三姐妹虽已出嫁,但户籍始终保留在原籍村民小组,未迁入夫家所在地,同时三人在夫家所在村组均未获得承包地,也未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籍仍为其保留了承包耕地与集体资产股权,其基本生活保障并未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根本性转移,并未真正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体系,因此依法应当认定其具备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嫁本身并不导致成员资格丧失。


二、村民自治有边界:违法的村规民约一律无效。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村民自治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框架内行使,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本案中,村民小组以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为依据,一刀切排除 “外嫁女” 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即便该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但其内容直接以婚姻状况对女性村民实行差别对待,剥夺了具备成员资格的女性应享有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法律关于男女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分配补偿款的合法依据,法院对此类违法约定不予认可,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平原则。


三、补偿款分配规则:有成员资格就应平等分配。

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核心法律规则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集体成员公平享有集体土地带来的财产收益,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性别、婚姻、居住等非法定理由进行歧视性剥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三姐妹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按照与其他成员同等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充分体现了对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刚性保护,也明确了征地补偿款分配同成员、同权利、同份额的基本裁判尺度。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 的合法财产权益与集体成员权利,受法律刚性保护。户籍未迁、未入他组、仍靠原籍土地保障的 “外嫁女”,理应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村民自治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任何以 “村规民约”“多数决” 为名,行歧视、侵权之实的做法,均不会得到司法支持。


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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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在专业上钻业敬业爱业;在态度上心到事到人到;在服务上用法用心用爱”的宗旨,池燕律师及其团队致力于为企业和企业家们提供有温度的解决方案,专注并精进于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以及行政与公共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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