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我局起草了《杭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7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7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娜吾,陈希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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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杭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杭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9日
杭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动方案》(杭委发〔2025〕8号)、《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和杭州市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是市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日常服务、监督评价等。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的具体推进部门,负责培育申报、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日常服务、监督评价。
(四)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是其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工作。
依托企业须在杭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我市重点发展的“296X”产业集群及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
(五)依托企业申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建有市企业研究院(含原市研发中心),且为有效期内的好苗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雏鹰”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3.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1、附表2);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能保障重点企业研究院有序建设、运营发展;
6.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依托企业申报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为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好苗子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研发人员数量10人以上(软件企业15人以上);
3.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科研专用设备50万元以上,租赁设备按上年度支付租金凭证金额的150%计入),研发场地相对集中,面积100㎡以上;
4.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达3%以上;
5.近三年获Ⅰ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3件(含)以上;
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能保障企业研究院有序建设、运营发展;
7.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七)申报依托企业应填报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书、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
(八)申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区、县(市)推荐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拟备案名单。申报企业研究院的,由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必要时市科技局组织抽查。
(九)经确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应规范名称,采用“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形式命名。
(十一)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加强产学研合作。联合组建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如需调整建设责任书有关目标、任务的,或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变化的,依托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确认。
(十三)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自备案之日起,建设期为3年。重点企业研究院须由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依托企业,共同签订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要素保障内容。
(十四)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如未能在建设期满及时完成责任书任务要求,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所属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
(十五)市科技局应加强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的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组织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
(十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重点企业研究院未通过建设验收的;
3.重点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七)对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十八)对首次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结合专家评审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九)强化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和优先地位,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对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重点企业研究院可增加一项在研市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名额。
(二十)鼓励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推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开放共享。
(二十一)鼓励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
(二十二)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不再认定,相关资质评移为市企业研究院,纳入序列管理。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杭科高〔2022〕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本政策措施中的奖补政策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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