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审理”这一说法正式出现在2021年3月1日的《刑诉法解释》,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根本就没有“分案审理”这一概念。这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自我赋权。但无可奈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全国人大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尚未出现“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情况下,每个公民只能乖乖遵守。但是该条还有后半句——“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蜀山区人民法院,你们做得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