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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纪语”】学党纪、过“廉”节、树新风

【节日“纪语”】学党纪、过“廉”节、树新风 能建华中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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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将至,为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求,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持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华中区域总部纪委提醒全体干部职工:节日期间,要严守纪律规矩,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01

严禁公车私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2

严禁公款吃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严禁违规发津补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4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5

严禁酒后驾车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最后

希望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文明过节、廉洁过节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编辑: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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