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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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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相关法条及解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因司法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可能会暂时停施工,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间应顺延工期(顺延的时间为影响施工的合理期间,非实际鉴定完毕时间),承包人对鉴定期间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及解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发包人的设计缺陷,做好过程证据收集。发包人要求承包方承担缺陷修复责任时,若属于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应及时提出抗辩。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注意,施工过程中重视过程验收,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应当做好证据固定,以此减轻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及解释:此条款意味着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应当做好分包管控,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导致对工程质量失去控制。

来源:审计法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