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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能建微普法” 第二十四期

“龙江能建微普法” 第二十四期 中国能建龙江能建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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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法律合规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秉持立足专业、着眼行业、服务企业原则,龙江能建法务与合规部联合党委宣传部开设“龙江能建微普法”专栏。本期为第二十四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1-45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及解释:旧司法解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主体往往会就工程价款的问题进行长时间的磋商,当磋商意见不一致时再进行主张优先受偿往往已经超过了行权期限,故现行解释将优先受偿权期限调整为十八个月,要注意的是十八个月的最长保护期系为了保护各方权利人利益拟制的期限,因此该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法律做出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极有可能导致承包人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导致其不能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但二者也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适用本条款时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及解释: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和个人等(例如: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是为了区别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从法理上讲实际施工人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产生的,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范围。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及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是债权与物权最基本的区别,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典》在债权方面有着专门的保全制度,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撤销债务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关系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最适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编辑:李天雨

校审:陈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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