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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云食】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摘编2026第2期

【关心云食】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摘编2026第2期 昆明海关发布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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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云食】进出口食品

安全风险信息

摘编2026第2期

本期导读

★国内信息: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代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巴氏杀菌乳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委对果冻质量通则征求意见。

★主要出口国(地区)信息:近期泰国、越南、日本、印度尼西亚、美国、欧盟、英国法规标准变化情况、出口食品风险提示。

一、国内

(一)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代替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GB7718-2025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2.修改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

3.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4.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5.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示的要求;

6.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要求;

7.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8.增加了食品声称的要求;

9.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10.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11.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12.增加了新的附录 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原附录 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 A;原附录 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 C,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二)巴氏杀菌乳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4月1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就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截至2026年6月6日。修订的相关标准包括《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坚果与籽类食品》《食品营养强化剂 羰基铁粉》《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食品添加剂 辣椒橙》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症全营养配方食品》《食品接触用再生纤维素材料及制品》《食品中多环芳烃污染控制规范》《食品营养强化剂 L-酪氨酸》等。

(三)国家标准委对果冻质量通则征求意见。

2026年4月13日,国家标准委就《果冻质量通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截至2026年6月12日。文件规定了果冻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界定了术语和定义,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果冻的生产、检验和销售;删除污染物限量要求,删除微生物限量要求,删除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删除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试验方法,更改了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增加了乳蛋白计算方法。


二、泰国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3月9日,泰国食药局(FDA)通过《政府公报》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序列号程序的规章(第2号)B.E.2569》(2026年),作为《食品序列号程序条例B.E.2024》的修订版,于2026年3月10日起生效。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泰国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注册、标签等内容,具体情况为:

1.注册要求,针对牛奶及调制乳、酸奶、乳制品、冰淇淋、密闭包装饮料及食品、混合咖啡、速溶咖啡、运动饮料、膳食补充剂、蜂王浆等产品,首次生产或进口销售时,须提交原装质量分析报告。检测须由本国或外国政府机构、经政府认可或国际标准认证的实验室完成。

2.食品标签要求,包括:变更生产或进口场所名称/地址;按卫生部要求增加警示语或消费建议;调整促销用语(如“新包装”“赠品”);修改字体、颜色、二维码、条形码;增加清真、犹太洁食、GHP、HACCP、有机或GAP等认证标识;变更储存方法、慈善活动信息、公司标志、插图等。所有修改须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及标签可读性,并符合相关法规;

3.其他内容:输泰食品中已获食品序列号许可的可继续使用。


三、越南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1月13日,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发布03/2026/TT-BNNMT号通告,制订水产品检疫条例,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越南的水产品企业关注:

1.风险分析。水产品进口越南前须进行风险分析。如:新鲜、冷冻或冷藏形式的水生动物产品;

2.检疫程序。进口检疫申请(检疫证书复印件,并由企业签字确认;列入濒危水产品名录需办理进口许可证);检疫登记(向畜牧兽医厅提交检疫登记文件);文件接收与审核;现场检疫(托运信息与检疫文件进行核对,抽取样品进行指标检测);进口检疫证书的签发;

3.检疫项目规定。如黑虎虾(Penaeus monodon)、南美白对虾(Litopenaeus vannamei)及其他甲壳类动物检测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


四、日本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4月1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235110029号公告,拟制修订部分食品中双丙环虫酯(afidopyropen)等多种农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该提案意见反馈期截至2026年5月18日。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日本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情况为:


五、印度尼西亚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4月6日,印度尼西亚食药局(BPOM)发布规定一氧化二氮(N₂O)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一氧化二氮(N₂O)情况,具体为:

1.作为食品添加剂的N₂O,无论是印尼国内生产还是进口,均必须持有BPOM颁发的流通许可;

2.允许流通的食品级N₂O仅限于初级包装净含量小于或等于10克/单位的规格,可单独销售或以多包装形式流通;

3.产品规格必须符合《印尼食品法典》,标签(包括单个包装或多包装)至少需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及代码、有效期、标注“BTP”(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类别、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以及依据BPOM第11/2019号法规规定的在加工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限量;

4.生产商和再包装商必须持有《加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应用许可》(IP CPPOB),进口商必须实施《加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SMKPO);

5.所有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须每6个月提交一次N₂O的生产、进口及流通报告。


六、美国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美国联邦公报2026年4月16日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2026-07560号公告,制订部分食品中甲氧虫酰肼(Methoxyfenozid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公告将在2026年4月17日的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意见应于60日内反馈。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美国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以下限量,具体为:


七、欧盟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4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6/840号条例,修订(EC)396/2005号条例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自公告后第20日生效,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欧盟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铜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

1.铜化合物类别包括波尔多液、氢氧化铜、氧氯化铜、氧化铜和碱式硫酸铜等,已在欧盟获批作为活性物质使用,本次修订将残留定义由“铜化合物”改为“总铜”;

2.删除了铜化合物在(EC)396/2005号条例附件三中的设定的临时限量,腰果、黑莓等产品维持现有限量水平,杏仁、巴西坚果等产品提高残留限量后纳入附件二,部分修订详见附表;

3.柑橘类水果、杏、猪肉等产品应降低残留水平,但因多个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要求给予更多时间提交监测数据,将维持现有残留限量纳入附件二,并将进行复审,复审将参考截至2028年6月30日通过欧洲食品安全局年度化学品监测数据收集工作提交的可用信息。


八、英国

(一)法规标准变化情况。

2026年4月10日,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发布GB MRL 2026/007、2026/008号文件,修订部分食品中苄草丹(prosulfocarb)和溴氰虫酰胺(cyantraniliprole)的最大残留限量,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出口食品风险提示。建议出口至英国的农食产品企业关注苄草丹和溴氰虫酰胺的最大残留限量。

(“*”表示最大残留限量(MRL)设定在定量/定性检测限)。


为服务企业发展,昆明海关将持续关注境内外食品安全动态,系统整理进出口食品相关政策法规及风险预警信息,供相关外贸企业参考使用。

信息来源说明:本摘编信息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渠道,仅供企业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业务办理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请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方要求。


供稿:昆明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编辑:昆明海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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