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篇,观茶君从历史讲到法律,从法律讲到保函,从保函讲到场外交易——兜兜转转,说的都是一件事:
电网企业承担用户欠费风险,是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不是靠嘴说的。
西北某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签的结算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零售用户违反与甲方(售电公司)的合同约定,拖欠或拒交售电费的,乙方(电网企业)不承担相应欠费责任”,这条款算不算数?
一、这条款,歧义大了
先说一个现实:同一句“用户欠费风险由售电公司承担”,不同的人理解完全不一样。
有的人理解为:售电公司对用户负责,追收欠款的责任在售电公司,不是说电网不垫付。
有的人理解为:电网彻底不担责,用户欠了,电网直接从结算款里扣,或者干脆不垫付。
还有的人理解为:这是一个“内部风险安排”,双方虽然约定售电公司最终兜底,但操作程序还是按政策来,电网企业该兜底还是兜底。
三种理解,三种结果。售电公司如果没看清楚,后果可能差很远。
二、政策怎么说?三层递进,越来越明确
(一)2016年政策:打开了一扇"例外之门"
889号文第98条有一句话,一直被引用,也一直被误解:
“未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
但这句话有个前提——它是在讲“委托代理结算业务”这个场景。如果是走正常的电力交易机构结算流程,这句话根本不适用。
而且,889号文同时规定:“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这是基础义务,不是附条件的。
(二)976号文:堵死了"例外之门"
2025年8月,《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发布,889号文“委托代理结算”的说法彻底消失了。
“电网企业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
第46条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电网之间的结算是“差额结算”——电网承担用户侧的收费责任,售电公司只跟电网结算差额。
欠费风险留在电网这一侧,这个逻辑已经固化进了规则体系。
(三)1656号文:彻底封堵
2025年底,《中长期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发布。这部规则做了一个关键动作:
删除了889号文第98条中“未签委托代理不担责”的表述。
也就是说,2016年那个“例外之门”,在1656号文里被彻底焊死了。
今后,无论结算协议里写了什么,电网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都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三、“写了但不执行”,是怎么回事?
说实话,这种歧义条款之所以屡见不鲜,背后有一个结构性原因:
电网企业在结算协议签订上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协议模板是电网拟的,条款是电网提的,售电公司能谈判的空间非常有限。
这些条款被写进去,有时候是真的想用,有时候是“先写着,以后说不定有用”。
但问题是,条款写了不代表有效:1656号文已经把这个问题说死了。条款违法,就算双方都签字认可,也没有效力。
四、售电公司该怎么办?
第一张牌:签前看清楚
协议里所有涉及"欠费风险""结算责任""违约责任"的条款,一个字都不能放过。看不懂就找人问,千万别糊里糊涂签了。
第二张牌:签约时争取
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在谈判阶段就要提出。"建议修改为:用户欠费风险由电网企业依法承担,售电公司按差额结算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无理取闹。
第三张牌:履约中留证据
一旦出现用户欠费,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电网企业,留存所有往来记录。电网如果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垫付,你有投诉和诉讼两条路可走。
第四张牌:争议时亮政策
拿出976号文第44条、第46条,拿出1656号文第19条、第80条,清清楚楚告诉电网:这是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违反上位政策的部分无效。
小结:条款写了,不等于有效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结算协议写了"不担责",算数吗?
原因只有一个:2025年的政策体系,已经明确了电网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是法定义务,任何约定排除条款都与上位政策相抵触,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这不等于售电公司可以高枕无忧——有政策依据只是第一步,能不能真的追回来,还要看你有没有证据、有没有耐心打这场官司。
这五篇聊的,都是电网结算责任这一件事。表面上说的是欠费,底层说的是:改革以后,谁来承担结算风险的问题。
观茶君觉得,这个问题还没完。关于售电,还有更多事儿值得聊,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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