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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能建微普法” 第三十二期

​“龙江能建微普法” 第三十二期 中国能建龙江能建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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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十二期:识别与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为普及法律合规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秉持立足专业、着眼行业、服务企业原则,龙江能建法务与合规部联合党委宣传部开设“龙江能建微普法”专栏。本期为第三十二期:识别与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十八大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虚假贸易业务基本得到遏制,但仍有部分企业继续违规开展各类虚假贸易,造成恶劣影响。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做好虚假贸易业务专项整治行动,根治虚假贸易顽疾,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开展中央企业虚假贸易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在此次方案中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虚假贸易业务加大整治力度,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岗位进行监督,对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领域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一经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融资性贸易概述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定义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比如:业务虚假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主体虚假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这些贸易形式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


融资性贸易业务在中央企业中一直无法被根除的原因是因为当企业业绩不佳时,一些企业会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提高或降低商品的价格、伪造销售或采购数量等方式来快速提升企业业绩。当企业通过这种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去提升业绩时,轻则引发经济损失、企业信誉受损等,重则引发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刑事法律案件。

 






 融资性贸易主要特征

(一)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二)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

(三)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四)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中央企业从事贸易时的注意事项

(一)加强贸易业务管理

1.在签订合同前要对贸易的真实性以及对方资信情况等关键要素进行合规审查,并要求客户对本次贸易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防止发生垫付资金的情况。并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上、下游企业是关联方;在履行合同中,要严格控制发票、交货单据等各种票据,要对货权有控制权。

2.准确了解贸易当地的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准入清单,确保遵守当地相关法规政策,同时注意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防止后续贸易因法规和政策的改变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严格加强财务监督

1.提高财务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造假危害性的认识,主动防范业务风险,定期分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构成,防止因上游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要保留相关运输、交货等记录,并注意对方盖章的印章是否真是有效。

3.加强增值税开票事前检查,严格规范增值税开票流程,防止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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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天雨

校审:陈巧娜

来源:法务与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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