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提要
官方资讯
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
知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贵玉”商标撤三再审案落槌,提交虚假证据遭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裁量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一审瑕疵,明确说明书背景技术不等同于已公开现有技术
上海知产法院:讯兔科技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侵权方合计赔偿410万元
郑州中院:短视频借他人商标引流售卖自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福州鼓楼法院:离职员工窃取企业未公开源代码创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成都高新法院:游戏行业内外勾结侵犯著作权案宣判,主犯被适用职业禁令
包头中院:景区地名善意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高院:洞洞鞋装潢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厘清形状构造类装潢保护边界
海外资讯
欧盟普通法院:乐美包装胜诉,涉案八角形包装三维商标被认定无效
统一专利法院:二审改判富士诉柯达案,明确长臂管辖规则并拓宽专利先用权边界
01
官方资讯
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向社会公众展现版权有关工作情况,营造尊重创新、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国家版权局组织编写了中、英文版本的《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版权法律体系。综述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版权政策、司法解释等的制定和修改情况。二是版权保护与监管。综述版权主管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在重点领域版权行政执法、新业态版权保护、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等方面的版权保护与监管工作情况。三是版权服务与产业发展。综述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机构在推动版权登记、集体管理、版权交易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版权产业发展情况。四是版权国际交流合作。综述版权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版权相关国际事务谈判、推动有关国际条约缔结、加强海外维权合作等工作情况。
来源:国家版权局
02
知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贵玉”商标撤三再审案落槌,提交虚假证据遭训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件,依法驳回商标注册人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
本案围绕第1414829号“贵玉”商标展开,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商标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未有效使用为由申请撤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撤销涉案商标,一审、二审法院相继作出相反判决。鹏彦公司不服二审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核查,鹏彦公司用以佐证商标使用的发票存在查无此票、日期矛盾等虚假问题,其余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超出指定使用期间、或证明力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明确,商标撤三案件中注册人需举证商标真实合法有效使用,存在虚假证据时,其余证据将被从严审查,虚假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裁量新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2023)最高法知民终 2573 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二审改判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约5448万元,同时确立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全新裁量规则。
甲公司系红外成像仪内置软件著作权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长期任职甲公司,其联合关联公司丙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内置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甲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乙公司赔偿1400万元及合理开支,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院二审认定,结合人员任职背景可确认乙公司具备接触涉案软件的条件,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以民法典施行时间为界划分赔偿标准,2021年1月1日前仅计算补偿性赔偿,此后结合侵权获利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侵权行为隐蔽、侵权方拒不配合举证、权利人查证难度大,综合侵权故意、情节等因素,法院支持3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予以改判。
该案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除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外,还需考量侵权行为隐蔽性与侵权人逃避追责的可能性,为同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一审瑕疵,明确说明书背景技术不等同于已公开现有技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2025)最高法知行终 272 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涉案专利为“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专利权人为华某公司与某设计院。第三人麻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认定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无效。华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华某公司继续上诉,主张专利具备创造性。
最高院二审审理纠正了一审的法律认知瑕疵,明确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并不当然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仅依据说明书相关描述,无法直接认定对应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同时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所发现的缓冲轴断裂失效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验证手段较易察觉,结合现有对比文件、教科书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足动机与技术启示对现有设备进行改进。涉案专利对倒圆、倒角尺寸及材料的选择,均属于常规技术取舍,相关技术方案整体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某公司承担。
本案厘清了专利无效及创造性判断中背景技术的法律定性,细化了专利创造性的裁判标准,对同类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讯兔科技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侵权方合计赔偿41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讯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进门财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驳回讯兔科技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进门财经主营券商网络路演平台,平台会议设置白名单管控,相关内容禁止擅自对外传播。讯兔科技借助白名单客户提供的权限获取会议音频,制作文字纪要等内容,上传至旗下“Alpha 派”系列产品及AlphaLink平台,向非白名单公众开放。进门财经就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违背行业商业道德与诚信原则,实质替代对方平台功能、损害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讯兔科技下架全部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讯兔科技以事实认定不清、赔偿金额过高等理由上诉。二审法院核查证据后,确认一审事实与裁判无误,认定其突破白名单限制传播受限内容的行为侵权性质明确,赔偿数额裁量合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9600 元由讯兔科技承担。
该案明确金融路演平台白名单机制属于行业合规底线,为同类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郑州中院:短视频借他人商标引流售卖自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加点滋味科技有限公司是“加点滋味”商标权利人,该品牌在复合调味料领域知名度较高。郑州四家关联公司搭建千人规模短视频宣传矩阵,擅自使用带有涉案商标的宣传视频,借视频购物车引导消费者跳转至自家同类调味料销售页面,还刻意隐匿自有商品品牌,误导公众。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因侵权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结合各方人员、住所、业务高度关联,存在分工协作,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打破仅在商品上贴附商标才构成侵权的传统认知,明确短视频引流模式下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也确定了关联主体共同侵权的认定规则,为整治短视频平台搭便车侵权乱象提供参考。
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鼓楼法院:离职员工窃取企业未公开源代码创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捷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鱼某公司对自研智能终端产品未公开源代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三人在职期间参与该项目研发,2021 年三人商议离职创业,张某某擅自拷贝涉案源代码。三人随后成立锐某公司,利用窃取的源代码承接社保查询终端设备研发订单,分工开展软件开发、硬件生产、业务对接等工作,对外销售搭载侵权技术的主板,累计违法所得超41万元。经鉴定,涉案源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与捷某公司核心技术完全一致。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定,三人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企业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相应罚金,同时判令违法所得退赔给权利人。
本案明确未公开源代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也警示从业人员恪守保密义务,为企业保护核心技术、打击源代码窃密犯罪提供司法范例。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游戏行业内外勾结侵犯著作权案宣判,主犯被适用职业禁令
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天某数娱公司系《三国威力加强版》著作权人,其前高管张某甲、项目负责人张某乙,联合合作代理商深圳掌某信息公司的两名管理人员,并借助关联公司深圳巽某科技公司分工协作,非法获取正版游戏服务端与客户端代码,套用其他游戏的权证和版号,以《霸战三国》为名运营盗版游戏私服。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该盗版游戏充值收入达883万余元。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报案,经鉴定,盗版游戏与正版游戏程序实质一致。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单位及个人分工明确、主观侵权故意明显,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法院对众人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累计罚金超340万元。同时,针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主犯,法院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适用职业禁令,禁止其从事网络游戏研发、销售等相关工作。一审判决作出后,所有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首次在游戏知识产权刑事案中运用职业禁令,震慑行业违法行径,为规范数字文创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包头中院:景区地名善意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包头市某文化旅游公司是第35、39、41类“赛汗塔拉”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名称是包头知名城中草原景区名称,属于受地方立法保护的公共地名资源。被告作为该景区PPP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自2019年起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中使用“赛汗塔拉”字样宣传景区。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系对地名的正当使用,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赛汗塔拉” 本为蒙古语地名,涉案使用行为仅用于指代景区本身,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中地名正当使用相关规定,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明确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商标权人不得垄断使用,划定了地名商标与公共使用的边界,对平衡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洞洞鞋装潢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厘清形状构造类装潢保护边界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卡骆弛与热风系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围绕洞洞鞋商品装潢权展开博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卡骆弛全部诉讼请求。
卡骆弛主张其五款洞洞鞋具备圆弧形宽鞋头、鞋面圆形孔洞、后端活动绑带配圆形纽扣三大核心外观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热风多款在售洞洞鞋仿冒该外观,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可卡骆弛主张,认定涉案外观构成受保护的商品装潢,判令热风停止侵权并赔偿250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补充证据重新审查,认为卡骆弛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鞋款外观装潢具备独立市场影响力,无法证实该造型在消费者认知中形成稳定的商品来源指向;同时涉案外观特征兼具产品实用功能,属于功能性设计。综合全案,涉案造型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热风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明确形状构造类装潢的保护标准严于普通装潢,需严格区分品牌知名度与单品装潢知名度、功能性设计与识别性装潢,平衡品牌知识产权、行业设计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也为同类外观装潢维权案件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03
海外资讯
普通法院:乐美包装胜诉,涉案八角形包装三维商标被认定无效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乐美包装、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利乐相关企业的三维包装形状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乐美包装诉求,维持涉案八角形包装容器三维商标无效的结论。
该案起源于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认定涉案三维商标无效,利乐相关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被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支持。乐美包装就此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三维包装的各项外形特征均服务于灌装、密封、储运、使用等全流程技术功能,依据欧盟商标法中功能性形状排除规则,该包装形状无法获得商标保护。判决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驳回利乐方上诉,并裁定双方各自承担自身诉讼费用,欧盟知识产权局还需承担乐美包装的相关费用。
本案明确了三维形状商标的审查边界:具备技术功能的产品外形不能借助商标制度实现永久性垄断,商标权不可替代专利对技术方案的有限期保护。同时该案例提示企业,开展市场宣传时需区分品牌标识与功能性描述,也为欧盟包装行业三维商标的功能性审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来源:IPRdaily
统一专利法院:二审改判富士诉柯达案,明确长臂管辖规则并拓宽专利先用权边界
2026年6月2日,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对富士胶片诉柯达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作出二审改判,推翻一审侵权认定,在维持涉案专利修改后有效的同时,驳回针对德国、英国对应专利的全部侵权指控。
本案涉及印刷版原版制造欧洲专利,二审厘清多项裁判规则: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若无特别说明,不自动包含制造与测量偏差;同时明确诉讼前端化原则下,为补强已有事实提交的补充证据可依法采信。
法院首次确立统一专利法院长臂管辖框架,被告住所地位于辖区内时,法院可对非成员国专利指定部分行使管辖权,并创设附解除条件裁决机制,兼顾管辖权与国际礼让。
针对德国专利先用权,法院作出边界延伸认定:柯达在专利优先权日前已完成技术布局及商业化准备,后续工艺改良未利用专利独有技术优势,改进产品仍受先用权保护。依据英国法律,涉案代工模式下不构成进口侵权,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侵权。
本案细化了跨境专利纠纷审理标准,为国际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利解释、先用权及跨境侵权认定提供重要司法参考。
来源:IPRdaily
更多资讯尽在《立方观评》,申请订阅请发送邮件至info@lifanglaw.com,注明“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