УП-250总统政令分阶段通关与产品认证便利化新政
ЗРУ-1097 号《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若干立法文件进行补充与修订的法律》(2026年2月28日生效,对《乌兹别克斯坦海关法典》关税、原产地规则作出收紧修订)
新规整体利弊总结
中国出口企业实操建议
作者 | 杨天斌 黄乐
前言:乌兹别克斯坦近期同步出台第УП-250号总统政令以及议会通过的ЗРУ-1097号《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若干立法文件进行补充与修订的法律》(含对2016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条文修订),两类政策自2026年起分时段落地,覆盖产品合格认证、报关申报、税费缴纳、加工贸易、海关稽查、原产地关税、行政处罚七大板块。本次改革以简化通关流程、降低企业资金压力、提升政策透明度为核心,大幅优化外资、中资外贸企业出口、当地进口加工业务营商环境;但同步收紧原产地管控,未合规提供原产地文件将产生额外关税成本。本文整合全部政策节点、规则细则、利弊分析及企业实操指引,便于外贸从业者落地执行。
(一)2026年1月1日生效:废除产品合格认证两大限制条款
1.取消在没有出具产品合格认证驳回决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国家提供的信息,对产品合格认证工作设置限制或禁令的相关条款
旧规则弊端: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欧盟等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产品质量、证书造假风险预警,乌技术监管部门无需内部核查、无需出具官方文书,可直接暂停、禁止企业办理产品合格认证,货物无法完成进口准入,企业无申诉依据。
新规要求:监管机构不得单独依靠境外信息限制、叫停产品认证;如需驳回认证申请、设置进口禁令,必须完成完整内部调查,出具加盖官方印章、列明驳回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产品合格认证驳回决定书》,方可合法限制发证,杜绝无依据行政阻拦。
2.取消由技术监管监察部门在出具产品合格证书环节强制实施单证核验的硬性要求。
旧规则弊端:企业提交合同、商业发票、测试报告、工厂资质、境外第三方证书等全套资料时,监管部门强制逐份交叉比对核验,资料细微瑕疵即暂停发证,审核周期长、企业反复补料,时间与行政成本高。
新规调整:将“全单证前置强制核验”从法定必经流程中删除,常规合规货物简化资料审核,缩短证书办理周期,减少补资料频次;补充说明:并非完全取消核查,针对存疑证书、高风险品类货物,海关与技术监管部门仍保留事后抽查、溯源打假、抽样复核权限,实行“简化前置、强化事后” 监管模式。
(二)2026年3月1日起通关预缴、延期缴税优惠(试点 + 长期政策)
1.货物在抵达边境口岸前采用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自由流通放行」海关手续的,报关环节海关规费降低20%;税款分期(延期最长14天)缴纳时,不再计收逾期利息。
2.同期试点政策(2026年3月1日—2027年3月1日)
由入世事务跨部门委员会分阶段拟定原料清单:部分产品所用进口原材料关税高于成品关税;此类原料入境用于乌境内加工的,加工成品办理自由流通放行时:
无论成品原产国,统一按成品税目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成品可依法享受现行海关税费减免政策;
乌海关委员会全程监管进口原材料专款专用。
(三)2026年5月1日起三大透明化 + 申报制度
1.周期性申报:进口商可采用周期性申报模式进口货物,按单批次分别缴纳对应货物的海关税费,不用一次性预缴全部税费,资金周转更灵活。
2. 实施以下管控公示制度(强力合规约束):
建立禁令与限制措施登记名录,相关管控措施正式落地前至少3个月,需在海关「单一窗口」信息系统公示;
各法定主管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核算规则,全部在海关「单一窗口」系统公示;
未按照上述公示要求发布的禁令、限制措施及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生效执行。
3. 低风险货物自动生成报关单:在不存在风险隐患的前提下,2026年海关信息化系统可对以下货物自动生成报关单:
大型纳税企业、国有单位以及国有持股比例超50%的企业所进口的外贸货物;
不适用关税及非关税贸易管控措施的出口货物。
(四)自2026年6月1日起税费缓缴与担保金优惠
1.经营主体可申请关税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缓缴期限最长120天;
2.企业选用海关税费总担保模式时,海关结合风险管控系统评级结果,酌情降低担保金缴纳额度。
(五)自2026年7月1日起海关稽查新规+ 智能化审批升级:
1.推行「稽查顾问制」:被列入海关稽查计划的经营主体,可自行排查整改业务问题并提前向海关报备;企业稳健经营评级考核将纳入海关过往稽查结果;海关可出具追缴文书,直接扣划稽查查实的少缴海关税费。
2. 分级智能化证书审批(风险分类管理):
低风险品类商品:批文、合格证书自动办结;
中风险品类商品:仅书面资料审核,无需产品抽检与实验室检测;
高风险品类商品:经产品抽样核验、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后,再核发相关许可及合格证书。
(六)自2028年1月1日起启用海关违法经济处罚制度:
1.罚金仅适用于法人及个体经营者;
2.对企业处以经济处罚后,不再追究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行政责任,降低企业高管合规风险。
1. 修订的《乌兹别克斯坦海关法典》新增第 300.1 条:最惠国关税 + 无最惠国附加关税(核心风险点)
产自与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经贸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商品,无论起运国,统一适用税则列明基准关税税率。
商品产自未与乌兹别克斯坦约定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是原产地无法确认的,在基准关税基础上加征额外关税:
基础关税≤10%,加征5%
基础关税10%—20%,加征10%
基础关税20%—30%,加征15%
基础关税≥30%,加征20%
2. 第328条修订:税费收缴、国库账户规则
所有海关税费缴入海关国库专用账户,海关为企业开立线上税费个人账户,登记已缴、追缴、罚金、滞纳金;
货物放行3个工作日内,海关将全部税费划转国家财政;
无特殊法律规定时,必须用乌苏姆本国货币缴税,外币结算需提前合规兑换。
3. 第366条第二款修订:原产地证缺失/存疑直接加征附加关税
除法定豁免情形外,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证书真实性存疑,直接适用第300.1 条加收额外关税,无豁免空间。
4. 结构调整
原法典300条删除4/5/6款,原第七款调整为第四款,整体简化旧有冗余条款。
利好(降成本、提效率)
1. 产品认证门槛大幅降低:取消强制单证全核验、限制认证必须出具书面驳回书,办理产品合格认证更快、行政刁难减少;
2. 通关数字化:自动报关单、分级智能审批,减少人工审核;
3. 税费资金压力缓解:14天免息延期、最长120天分期缴税、总担保金下调、提前申报规费减免 20%;
4. 政策透明度提升:所有管制、收费提前3个月公示,杜绝临时加限制;
5. 稽查、处罚人性化:企业可自查整改,2028年后不牵连负责人个人责任;
6. 加工贸易优惠:原料关税高于成品时,按成品低税率征税,有利于境外投资建厂。
风险与成本增加项(重点防范)
1. 原产地合规要求空前严格:无有效原产地证直接加征 5%~20% 额外关税,出货必须配套正规原产地文件;
2. 关税货币要求:原则上仅接受本国货币缴税,外币结算需提前规划;
3. 高风险品类仍需抽样检测,认证周期不会完全缩短;
4. 现阶段法规未完全配套,各地海关执法尺度存在差异,存在实操不确定性。
1. 办理产品合格认证:利用2026年1月1日新政简化资料准备,留存全套申请资料,若被限制发证要求海关出具书面驳回决定书;
2. 报关优先采用提前申报,享受20%规费减免;短期资金紧张合理使用最长120天税费分期;
3. 每批货物完整办理原产地证,妥善保管,避免因证书缺失产生高额附加关税;
4. 大型出口企业可申请海关信用评级,降低通关担保金额、享受自动报关;
5. 长期加工贸易布局可关注原料成品关税倒挂试点政策,降低加工成本;
6. 持续跟踪后续《乌兹别克斯坦海关法典》配套细则,以应对各地执法差异。
杨天斌,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主任、合伙人,拥有23年执业经验,其中专注涉外法律服务逾17年,深耕中亚五国法律实务。杨律师的国内业务领域主要为民商事非诉讼与诉讼,涵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管理及涉法涉诉等业务。他先后为多家大型能源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石油、矿业、风能、电力、太阳能、光伏等多个领域。杨律师组建了一支由中外律师构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核心业务领域包括:涉外投资法律服务(涵盖公司设立、收购兼并、境外项目尽职调查等);中亚区域项目法律支持(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跨境物流领域);跨境贸易合规、担保及争议解决(含国际仲裁、境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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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合伙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能源基础设施、跨境投资与涉外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三大核心领域。其中,建设工程与能源板块专注处理国内外工程项目的诉讼与仲裁事务,并依托油气行业背景,为能源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跨境投资板块聚焦服务“走出去”中资企业,覆盖俄语区及中亚国家的投融资、项目落地等专项涉外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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