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与基础概况
法律适用主体范围
立法核心宗旨
新法核心框架与关键制度变革
面向中资企业标准化合规落地建议
作者 | 杨天斌 黄乐
前言:本文系基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26年第82号《劳动保护法》公开法条所作一般性普法解读,仅为涉外经营主体提供合规参考资讯,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专项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律师委托代理关系。吉尔吉斯斯坦内阁后续或将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行业专项监管清单,相关合规标准存在动态调整空间。各矿业、基建、制造、外贸类中资企业落地执行前,建议结合项目规模、用工结构委托涉外律师开展专项合规尽调;本文所载内容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处罚抗辩、诉讼索赔的直接依据。
2026年6月5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正式颁布第82号《劳动保护法》,法案于6月9日官方刊发,自刊发满10日后正式施行;新法全面废止2003年第167号旧《劳动保护法》及其全部修订文本,独立构建完整的职业安全单行法律体系。
本次立法是吉尔吉斯斯坦适配2025年新版《劳动法典》、对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标准的重要立法调整。立法将原分散于劳动法典中的劳动安全条款单独成法,大幅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主体责任、扩充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权利,细化安全监管流程、工伤赔付标准与违法处罚梯度。本法适用范围覆盖吉国境内全部经营主体、工程项目、实习及外籍务工人员,所有在吉投资、承建、生产经营的中资企业均无适用豁免。
过渡期合规重要提示:
本法施行未设置专项整改缓冲期,境内全部存量在建项目、存续劳动关系均需在新法生效前完成劳动合同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搭建、劳保健康台账完善等合规整改,逾期未落实法定要求的,直接适用新法处罚条款。
本法规制对象不区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市场主体,覆盖人群包含:
1.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合作社从业人员;
2.院校实习人员、职业康复培训人员、服刑务工人员;
3.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就业的本国公民;
4.外派至吉尔吉斯斯坦工作的中国籍务工人员;
5.临时征召参与机构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
吉尔吉斯斯坦籍公民赴第三国提供劳务,适用务工所在地劳动法律;外籍、无国籍人员入境吉尔吉斯斯坦从业,统一适用本法,同时遵从吉国已签署生效的双边、多边国际劳动条约。
确立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优先于生产经营效益的顶层治理原则,统一规范生产安全管控、职业病综合防控、劳动防护物资保障、职业健康体检、安全事故调查、工伤损害赔付全链条制度。本法设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工会社会监督、司法维权救济四重实施保障路径。
(一)总则:统一法定术语,建立分级监管体系
新法对有害生产因素、危险生产因素、工伤、职业病、职业风险、工作场所安全认证等19项专业术语作出明确法定释义,消除过往行政执法认定标准模糊问题。 国家劳动保护监管层级清晰划分:
1.内阁统筹制定全国劳动保护宏观政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细分领域安全操作规范,组织面向企业的普法宣贯;
3.劳动安全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现场核查、责令停产整改、作出行政处罚、组织安全事故调查;
4.工会、职工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社会监督、参与事故调查、提出整改意见的法定权利。
(二)劳动者法定权利(企业重点合规管控事项)
本章为本次合法权益保障升级核心章节,多项强制性条款直接约束企业日常用工管理:
1.重大安全隐患作业拒绝权(本次新增核心条款) 劳动者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危及生命健康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直接拒绝开展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作出记过、罚款、降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若企业未按标准配齐合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可停工避险,停工期间用人单位须按照员工平均薪酬足额计发劳动报酬;无法完成临时调岗的,薪酬持续发放至隐患整改验收完毕。
2.岗位风险完整知情权 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必须载明岗位职业风险、职业病发病概率、防护用品配置清单、有害岗位专项补贴标准;劳动者可随时申请查阅工作场所风险检测报告、历史安全事故档案。
3.免费劳动防护与营养保障机制 从事有害、高温、污染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特种防护装备、消毒清洁物资采购、维保、清洗全部成本;高危作业岗位免费配发乳制品或等值营养食品,重度有害岗位配套免费预防性膳食,相关成本不得向劳动者转嫁收取。
4.带薪强制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有害岗位入职体检、年度定期健康筛查、离岗职业病专项诊断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占用工作时间期间薪酬全额计发;食品加工、医疗卫生、教育培训行业从业人员增设专项体检项目。经体检判定存在岗位禁忌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完成调岗,严禁强制上岗作业。
5.工伤完整损害赔付权利 劳动者因工负伤、确诊职业病后,临时调整至低薪酬岗位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原薪酬差额直至康复或伤残等级认定完成;劳动者可申请用人单位提供免费职业再培训;工伤疗养期间享有带薪疗养假期,疗养、交通相关支出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法律明确用工限制性条款:孕妇、哺乳期女职工、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禁止安排重体力、有毒有害、高空、夜班及各类高危作业,内阁另行发布细化禁止作业岗位清单。
(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中资企业合规核心清单)
新法明确劳动保护全部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可开展专项核查并作出对应处置:
1.厂房设备投产前置安全验收
新建、改造生产厂房,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前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批复,未完成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禁止使用未完成毒理风险评估的危险化学品,新增危险物料投产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备并编制专项防护方案。
2.分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五十人及以上企业:须设立独立劳动保护管理部门,直属于企业最高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下达强制整改通知、暂停高危设备运行、禁止未培训人员上岗;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小微企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常态化安全管理服务。 劳动保护管理部门仅可在企业整体关停时裁撤,正常经营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撤销。
3.全流程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新入职、跨岗位调派、高危专项岗位从业人员,须完成岗前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新法首次允许采用电子化形式开展培训、组织考核,但用人单位须完整留存全部电子培训、考核档案;严禁未培训、未考核人员独立上岗作业。
4.配套基础设施硬性建设要求
企业须配套建设更衣室、淋浴间、饮水区、食堂、现场急救站;高温生产车间持续提供含盐饮用水,急救物资配齐并常态化维护;工伤人员送医交通、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常态化职业风险管控
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风险评估、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防护用品使用监督;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对等组成,事故调查、整改决议具备法定约束力。
6.强制社保与完整档案留存
为全体劳动者足额缴纳吉尔吉斯斯坦法定工伤与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我国境内工伤保险无法替代当地法定社保义务;完整留存安全培训、职业体检、劳保物资发放、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全套台账,配合监管部门随时调取核查。
(四)双层监督体系:国家监察 + 工会社会监督
1.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执法权限
监察人员持执法证件可无限制进入全部厂区(含外资企业),有权调取经营档案、抽取物料检测、组织事故调查、下达整改指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直接责令车间、设备停产,直至整改验收合格。针对违规企业负责人,可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违法行为法典》追责,监察人员可在工伤赔偿诉讼中以专业证人身份出庭。企业对停产、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原行政决定执行。
2.工会独立社会监督权限
工会可独立评估企业劳动安全条件、全程参与安全事故调查、调取全部安全管理档案,有权向监管部门申请强制停产整改;用人单位须为工会安全检查员免费提供专业培训,检查期间保留劳动者全额薪酬,不得阻挠工会正常监督工作。
(五)工伤、职业病损害赔付规则(企业核心财务法律风险)
本章明确用人单位无过错赔付责任,核心规则如下:
1.无过错归责原则 劳动者履职期间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推定用人单位存在合规过错;仅劳动者故意自残情形可适度扣减赔付金额。
2.混合过错分级赔付机制 事故由劳动者重大过失与企业违规共同造成的,可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扣减赔偿款项,但停工薪酬、丧葬补助、家属抚恤金不得扣减。
3.赔偿覆盖范围 劳动者可主张误工收入损失、全部医疗康复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亡劳动者家属可申领长期供养抚恤金,赔偿标准可依据物价指数动态调整。
4.企业变更、注销赔付承接保障机制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的,工伤赔付义务由权利义务承接主体延续;企业启动清算程序前,须足额预留工伤赔偿专项资金并存入社保机构,资金储备未完成的,清算审批不予通过;企业赔付能力不足产生差额的,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足。
5.索赔处置流程 ① 受害人向用人单位提交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协助调取全部佐证材料; ② 存在争议可先行向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工会提出申诉;对处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 诉讼管辖可选择用人单位住所地、受害人户籍地、损害事实发生地法院。
特别提示:针对履职工伤、工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普通劳动争议短期诉讼时效约束,但仍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索赔流程,避免证据灭失;工资、劳动合同、普通劳保投诉等争议时效,适用《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相关规定,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
(六)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企业需承担相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违反职业健康体检、安全培训、防护物资发放等法定义务的,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违法行为法典》处以高额行政罚款,同时对企业直接负责人予以处罚;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的,监察机关可责令全线停产;长期多次违规、拒不配合监管的,监察机关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经营、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规处置经营资质。
结合基建、制造、贸易、矿业等赴吉主流业态,梳理标准化合规实施举措:
1.劳动合同标准化修订 中外员工劳动合同统一增设劳动保护专项条款,明确岗位风险、防护物资配置、职业体检、高危岗位补贴相关内容,留存员工签字确认档案归档。
2.分级搭建安全管理体系 五十人及以上项目、工厂设置专职安全负责人,按月形成隐患整改报告;搭建电子化培训管理系统,完整留存培训签到、考核记录;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吸纳本地工会代表参与月度安全排查。
3.劳保与健康台账闭环管理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出入库、发放签字台账;每年统一组织全员职业健康体检,高危岗位体检报告单独归档;按月登记高危岗位营养补助发放记录。
4.落实生产前置合规流程 新建厂区、新增设备投产前,主动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安全验收;新增化工、危险物料提前报备并编制专项防护方案;车间配齐急救物资、逃生通道、风险警示标识。
5.工伤事故标准化应急处置 发生工伤第一时间安排送医,同步向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工会报备;组建联合事故调查组,保障工会全程参与;同步启动工伤保险理赔,完整留存医疗、事故佐证文件。
6.建立常态化工会协同机制 主动配合工会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联合组织安全应急演练;针对工会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限期闭环落实,避免工会提请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稽查。
7.企业变更、注销风险前置预案 企业转让、关停前,全面梳理存量工伤、职业病赔付人员,足额预留赔付资金并完成社保缴存,方可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2026年新版《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保护法》构建了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后追责全链条劳动保护制度,细化用人单位各项法定责任。对于深耕中亚市场的中资经营主体而言,劳动保护合规已成为可持续经营的硬性准入条件。
建议各中资企业对照新法全面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培训、职业体检、劳保发放、隐患排查四大核心档案,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统筹平衡生产经营效率与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全面履行法定用工义务,有效规避行政稽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
杨天斌,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主任、合伙人,拥有23年执业经验,其中专注涉外法律服务逾17年,深耕中亚五国法律实务。杨律师的国内业务领域主要为民商事非诉讼与诉讼,涵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管理及涉法涉诉等业务。他先后为多家大型能源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石油、矿业、风能、电力、太阳能、光伏等多个领域。杨律师组建了一支由中外律师构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核心业务领域包括:涉外投资法律服务(涵盖公司设立、收购兼并、境外项目尽职调查等);中亚区域项目法律支持(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跨境物流领域);跨境贸易合规、担保及争议解决(含国际仲裁、境外诉讼)。
Email:yangtb@guantao.com
黄乐,观韬乌鲁木齐办公室合伙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能源基础设施、跨境投资与涉外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三大核心领域。其中,建设工程与能源板块专注处理国内外工程项目的诉讼与仲裁事务,并依托油气行业背景,为能源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跨境投资板块聚焦服务“走出去”中资企业,覆盖俄语区及中亚国家的投融资、项目落地等专项涉外法务。
Email:huangle@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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