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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区外保税检测启动试点

利好:区外保税检测启动试点 关务发布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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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或者,科创板利好?
2026 年 7 月 2 日,商务部办公厅与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6〕355 号)。该通知旨在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政策要求,优化保税监管制度,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与消费电子产业在综保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检测业务,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

一、试点业务范围与界定

本次试点核心在于“两头在外”模式,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特定检测后复运出境。试点严格限定于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两大类,且明确禁止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非检测类业务。

1. 适用主体与产品范围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开展试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测试。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设备及车载终端等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

负面清单:严禁对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进行检测分析;除法律法规特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

二、试点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及信用状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场所与物料管理:具备专用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用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立专门科目,独立核算保税检测货物的收发及收入情况。

(二)系统与申报: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三)企业信用:海关认定信用状况不得为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四)其他条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试点申请程序

试点实行“地市初审、省级评估、部委核定”的三级审批机制,确保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1. 地市级初审: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开展初审,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的监管方案。

2.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

3. 部委核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省级部门及直属海关进行实地核验。

四、监管机制与工作要求

为确保试点规范运行,通知明确了监管职责、动态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

1. 职责分工与固废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会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管、督查及服务。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

2. 强化组织与企业责任

各地商务与海关部门需建立协作机制,密切跟踪进展,及时完善监管方案,防范安全、环保及海关监管风险。申请企业必须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3. 实施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若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将被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对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提出终止建议,报省级政府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后执行。

4. 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调度总结试点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附件格式准备申请材料。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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