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业务范围与界定
1. 适用主体与产品范围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开展试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测试。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设备及车载终端等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
负面清单:严禁对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进行检测分析;除法律法规特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
二、试点申请条件
(一)场所与物料管理:具备专用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用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立专门科目,独立核算保税检测货物的收发及收入情况。
(二)系统与申报: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三)企业信用:海关认定信用状况不得为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四)其他条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试点申请程序
1. 地市级初审: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开展初审,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的监管方案。
2.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
3. 部委核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省级部门及直属海关进行实地核验。
四、监管机制与工作要求
1. 职责分工与固废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会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管、督查及服务。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
2. 强化组织与企业责任
各地商务与海关部门需建立协作机制,密切跟踪进展,及时完善监管方案,防范安全、环保及海关监管风险。申请企业必须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3. 实施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若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将被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对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提出终止建议,报省级政府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后执行。
4. 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调度总结试点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