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 双边议定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禽肉包括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分割部分及可食用禽副产品。
- 冷冻禽屠体:整只鸡(去内脏及消化道)、冷冻鸡肉(整或块,不含单独冷冻的胸、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
- 可食用禽副产品: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注册管理: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贮存,其中屠宰与分割须为一体化企业)必须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2. 官方监督:塞方负责监督企业符合中塞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3. 追溯体系:企业须建立追溯系统,确保出口禽肉可溯源至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疫情状况:塞方确认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
2. 饲养环境:动物须在塞尔维亚孵化、饲养、屠宰,未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且可追溯至农场。
3. 疫病控制:来自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中国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宰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禽类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4. 投入品安全:从未使用双方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 健康状态:无传染病临床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1. 工艺布局:加工车间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2. 仓储管理:冷库设输华禽肉专区并标识明显,副产品须单独包装。
3. 全程卫生: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符合中塞卫生要求,防有害物质污染。
4. 温度控制:贮运过程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 -15℃。
5. 封识管理:装柜后在塞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产品质量要求
1. 残留监控:执行塞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二噁英、多氯联苯等)残留量不超过中塞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2. 微生物控制: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
3. 辐射安全:未受核辐射污染。
4. 食用安全:产品安全、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1. 包装材料:使用符合中国国标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
2. 内包装标签:单独内包装,用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3. 外包装标签:用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具体来源地、注册编号、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4. 预包装要求: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5. 随附证书:每集装箱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证单核查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海关将依法依规及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