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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名监狱干部被问责,疫情期间公职人员需谨防这七宗罪

警惕!多名监狱干部被问责,疫情期间公职人员需谨防这七宗罪 刑民交叉实务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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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拐点尚未到来,公职人员不可松懈,仍需谨防这七宗罪。

截止2020年2月19日,全国除湖北地区以外,其他地区新增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实现16连降,但20日,除湖北地区外的新增确诊却出现反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部分新增确诊病例绝大部分来自监狱,均为输入型病例,且事件系由监狱管管理人员隐瞒行踪等失职行为所致。


目前因该事件,已经有部分公职人员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甚至将面临刑事责任。本文将对疫情期间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进行列举,以提醒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恪守职业要求,认真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相关工作,虽目前疫情形势有所好转,但依然严峻,各机关、各部门公职人员仍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并坚决杜绝以下几种刑事犯罪:




01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男子何昊在微博发文称,湖北全省多市封城,自己被困在天门市内,不能返乡,其担任商务局科长的父亲何炎仿疑找关系派车接其返家,微博发出后引起争议,目前何炎仿已被停职受查。


诸如此类事件并非个例,除此以外,公职人员在疫情期间因玩忽职守或监管不力,不执行防疫要求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等问题也在多地上演,目前已有一部分公职人员被停职处理或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2016)晋0623刑初23号

李常亮从2010年3月起担任右玉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从2014年3月20日起,X1村王某、王某1买回的山羊出现疑似一类动物疫病小反刍兽疫症状并开始死亡。李常亮于2014年3月26日得知到3月28日一直未过问此事。后来山东等地大规模爆发小反刍兽疫疫情。被告人李常亮才对该疫病羊群进行了抽样解剖,并于28日晚使用王某自己的面包车将该羊群中的46只病死羊、剩余的54只发病活羊运输至扑杀地点进行扑杀、深埋。但扑杀后也未对面包车进行清洗、消毒。3月29日,王某在X1村村中水井旁对面包车上残留的病羊粪便、血液等进行清洗,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常亮作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在疫病防控工作中应及时汇报并对疫情处置做技术指导,其在接到郭金邦、郝义旺的汇报后,仅向局领导作了汇报,未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调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疫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02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月3日,湖北省纪委通报疫情防控履责不力问题,其中通山县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徐德运等人负责的防控点未按要求管控车辆和人员,未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规范登记监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疫情防控的主力部门之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或附属机构工作人员若在疫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责任,延误防治工作,对出现的疫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将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014)巴刑初字第64号

2013年3月5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巴马县)人民医院收治一例麻诊疑似病例,但没有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口头向时任巴马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的被告人周某某汇报,该医院儿科医生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后更改10多份麻诊病历,将“麻诊”改为“肺炎”、“支气管炎”等字样。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区、市卫生(厅)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专家组到巴马县调查核实麻疹疫情,发现巴马县有瞒报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依法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麻疹疫情瞒报迟报,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28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0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宿州市泗县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挂牌督办的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宿州市泗县某机关工作人员,且参与防疫工作。其隐瞒其大女儿从武汉返乡的情况,在其妻子常某某和小女儿王某乙相继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后,才上报王某甲返乡情况。导致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1700余户居民被居家隔离、医院被迫实施全封闭管理,初步统计约有400余名人员密切接触,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2月10日,泗县公安局王某某立案侦查。同日,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协调对接,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侦查。


疫情之下,公职人员应做好自省自查工作,在严格贯彻各项防疫措施的同时,自身也应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要求,抛开职权行为,公职人员如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0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此前,多地出现了非法制售不合格口罩、“问题口罩”、“三无口罩”的案件,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假口罩、不合格口罩泛滥的责任并不全在个人,也与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有关。


因此提醒工商行政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因徇私舞弊、在例行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时玩忽职守,致使出现假劣口罩或其他假劣药品横行的情况,造成疫情扩散或者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可能触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近日,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用宏转录组基因测序新冠肺炎病例样本,顺利分离到2株新冠病毒毒株。这是继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湖北之后,第六家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的省级疾控中心。


毒株的分离对于疫苗的研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提醒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近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口罩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据通报,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相关人员已被依纪依规处理。


虽然上述事件并未涉及刑事犯罪,但关于募捐资金的管理、使用、分配等,相关机构仍应重视,同时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若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符合条件的也可能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16)川08刑终120号


2008年“5.12”地震后,剑阁县下寺镇五台村争取到“汶川地震灾毁耕地自行整理复垦”项目补助资金。镇财政所将该项目30%的土地复垦资金直接汇入五台村各村民个人账户。下余70%的土地复垦资金,决定由村组领回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2010年8月23日,时任五台村村主任兼文书的杨龙清到镇财政所领取了142075.43元的土地复垦资金转账支票,但其未将该款转入五台村集体账户,直接将该款全部存入自己私人账户。2015年4月15日,剑阁县检察院派员到下寺镇农业服务中心核查相关村组土地复垦资金账务询问杨龙清时,杨龙清才向村支书郭某某告知此款。


法院认为,杨龙清利用担任下寺镇五台村村主任兼文书,协助政府经手灾毁耕地复垦资金的职务便利,在镇财政所领取支付五台村142075.43元的转账支票后,将该款截留,全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归个人长期非法占有,既不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收入账,也不告知五台村委会其他成员,使该款难以在五台村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长达四年多时间没有归还行为,被告人杨龙清非法占有该款的主观目的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0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前段时间,关于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曾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疯传,这些信息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等,依据法律规定,这属于可以识别特定人身份的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在这里,要提醒在疫情期间负责收集或者已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公职人员,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故意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2019)川1529刑初95号

2017年7月,马沛、何帆等人成立了宜宾泓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忠海将其在东方梵帝装饰公司上班时获取的28582条公民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信息,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信息)存档于公司电脑上并提供给部门的员工推销房产使用,马沛将曾经在轻工博览城、装备城、正黄集团等公司工作中获取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19845条、何帆将2010年在翠屏区北城街道城区风貌改造的公司实习时获取的12933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公司行政人员保存并从中梳理出电话号码提供给公司电话销售的员工,员工拨打提供的电话号码销售房产。


法院认为,不论被告人马沛的收集是否合法,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收集的公民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忠海、何帆、马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语




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执法、防疫工作的诸多不足,不少公职人员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面临被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在这里,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落实贯彻防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谨防这七种刑事犯罪,避免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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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赵锦裕

排版 | 赵锦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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