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
联网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电子底账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
电子账册与电子手册的区别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
电子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一个电子手册。
联网监管资质
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海关联网监管前,应接受海关资质审核并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2)在海关备案;
(3)属于生产型企业。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应先填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提交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
主管海关接受企业申请表后,即对企业条件进行审核,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是否对采购、生产、仓库、账务、销售等经营业务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
(2)企业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能否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可靠和具备海关核查功能的数据;
(3)企业是否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4)企业的年生产加工能力、加工生产周期、最大周转金额;
(5)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计算机联网监管程序开发和维护能力;
(6)企业是否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账、货分开管理。
经海关核准同意实施加工贸易账册联网监管模式的,主管海关即对企业签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企业在收到《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后,应在主管海关的指导下做好实施联网监管的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加工贸易账册设立
加工贸易企业在完成前期申请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可向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账册。
“金二”加贸系统中的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包括企业资质申请备案和加工贸易账册备案。
企业资质申请备案
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登录商务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加工贸易账册备案
联网企业通过“金二”加贸系统加工贸易账册子系统中的“加工贸易账册”模块录入加工贸易账册设立数据。填报内容如下:
(1)表头:经营单位代码、加工单位代码和申报单位代码录入海关10位编码,按回车键后系统自动反填经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和申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单位名称;系统会根据录入的料件和成品数量自动反填料件项数和成品项数。
(2)料件、成品:包括料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申报单价、币制、申报数量、征免方式等。
(3)单耗:包括料件序号、成品序号、料号、版本号、净耗、有形损耗率、无形损耗率等。需要注意的是,“金二”加贸系统中的加工贸易账册在设立时无须备案单耗版本,但应在出口前备案单耗版本;在备案单耗版本时,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自行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录入单耗版本,可以包括数学和字母,但账册的单耗版本不能填为“0”,因为“0”是加工贸易手册统一填写的单耗版本。
涉及的单证
必须上传的单证:企业资申请请备案时,如果是首次实施联网监管,企业需上传主管海关出具的“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如果是加工贸易手册切换成账册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手册切换的书面说明。
根据情况选择需要上传的单证:
(1)涉及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需提供商务部为企业出具的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核准文件;
(2)进口保税消耗性物料的,需提供经主管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3)商品编码涉及禁止类、出口应税商品等加工贸易政策要求的,需提供说明材料;
(4)成品商品编码涉及单耗标准的,需上传是否适用单耗标准或者是否超单耗标准的说明,包括计量单位的换算过程、料件和成品的规格型号、归并情况等。
注意事项
1.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2.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3.联网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4.开展保税业务从境外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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