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署的《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禽肉包括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分割部分及副产品。具体涵盖冷冻整鸡(去内脏)、冷冻鸡肉块、鸡胸、鸡腿、鸡翅及其分割部位;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鸡肝、鸡胃及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企业须经中方注册,且屠宰与分割环节必须在同一一体化企业内完成,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二)塞方需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确保其符合中塞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三)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确保出口禽肉可溯源至源头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尔维亚境内确认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
(二)动物须在塞尔维亚境内孵化、饲养及屠宰,未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并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三)来源农场在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国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及寄生虫病。
(四)来源农场在宰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禽类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五)养殖过程中从未使用双方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临床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布局须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二)冷库须设立输华禽肉专用存放区并设明显标识,副产品须单独包装。
(三)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四)储运过程须保持相应温度,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 -15℃。
(五)货物装箱后须在塞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产品质量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量不超过中塞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两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
(三)产品未受核辐射污染。
(四)产品安全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使用符合中国国标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内包装须以中文和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注册编号及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须以双语标明产品名称、规格、详细来源地、注册编号、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五)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30 日
转载:天津报关协会
编辑:陈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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