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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丨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丨留存备查资料 厦门税务微服务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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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资料,那具体应该留存哪些资料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常见事项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先来看看

享受优惠事项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优惠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具体的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请戳下方链接: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若发生了资产损失,

又该留存哪些资料备查呢?

小编整理了一些

常见的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快来一起看一看。



资产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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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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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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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货损失

(一)存货盘亏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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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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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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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定资产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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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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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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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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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权性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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