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内容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1.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2.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3.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二)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1.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问:有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及积分情况呢?
答:在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信用积分等信息。
问:对机构和人员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要怎么申请复核呢?
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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