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逐步展开,不少纳税人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仍存在疑问:父母未满60岁能扣吗?非独生子女如何分摊?赡养岳父母、公婆的支出能不能填?今天,我们梳理了大家在填报过程中容易出错的高频问题,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帮您厘清政策要点,避免申报失误,确保合规享受政策!
举例:纳税人父亲今年满60周岁,母亲58周岁,因为母亲还没满60周岁,所以不能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填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纳税人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父亲和母亲都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每月6000元(3000元*2)的标准享受扣除吗?
不能。
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实际承担赡养义务,填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被赡养人信息享受扣除
举例:纳税人实际承担对无子女的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或者作为女婿赡养岳父岳母,或者作为儿媳妇赡养公公婆婆,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配偶父母、叔伯姑舅等其他亲属,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被赡养人范围,不得填报扣除。
举例: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但其兄弟姐妹还在读书未工作,赡养父母主要由纳税人承担,是否可以享受每月3000元的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举例:纳税人父亲已满60周岁,但有退休工资,就不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可以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条件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扣除。被赡养人是否有退休工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填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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