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属于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商品?
答:1.商品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本身必须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的公告以及后续调整的公告范围内,例如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玩具、机动车辆轮胎、充电宝等。
2.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作参考。
问:企业应如何正确申报与进口商品强制性认证相关的货物属性?
答: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目录》、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确认商品是否列入《目录》内,满足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的,“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CCC目录内”,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编号或“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编号。当商品符合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3-无需办理CCC认证”。若商品在《目录》的产品种类内,但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界定范围,则“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CCC目录外”。
此处需注意的是,货物属性“12-CCC目录外”是基于《目录》与海关商品编码对应关系情况,便于企业准确申报的选项。但对于商品大类明确不在《目录》的产品种类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输入商品编码时未提示填报强制性认证相关货物属性的,不应申报“12-CCC目录外”。例如不在大类中的服装、医疗器械、工程机械,不在家电产品种类中的洗碗机、按摩椅等,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问:《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问:《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哪些属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情况?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
1.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的;
2.属于特殊监管区仓储物流货物、出口产品零部件的;
3.属于暂时进口监管、国内贸易货物、海关监管处置的。
问:《目录》大类和种类范围内产品,如进口商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界定表》的定义和描述范畴内,但检验检疫类别含“L”,该如何申报?
答:申报货物属性仅为“12-CCC目录外”,不得同时填报“11-CCC目录内”或“13-无需办理CCC认证”,不得同时录入“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可以上传“CCC认证目录外产品企业自我申明”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目录》外判定证明文件。
问:CCC认证产品进口时,企业除申报外还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目录》内产品,企业应配合准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其相关材料,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目录》范围外产品,应配合准备《目录》外产品声明,并提供不符合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的佐证材料。对免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应提供满足免于、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条款的佐证材料。
问: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后,又从保税区返回国内的CCC认证产品,是否需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答: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CCC标志。
转自: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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