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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热点丨收藏!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有误如何更正?

12366每周热点丨收藏!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有误如何更正? 深圳税务服务号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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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已完成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正?

深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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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有误,需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


情形一:已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但未申请退税或未补缴税款,可以选择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页面底部“办&查”,在“查询”板块点击“申报记录”,在“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的未完成界面选择所要更正的申报记录,进入详情;


2.若选择更正申报,点击底部“更正”,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及汇算地,点击“下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3.若选择作废申报,点击底部“作废”,再点击“确认”即可作废申报,回到首页重新进行申报。


情形二:退税申请已成功或已完成补税入库,可以办理更正申报。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页面底部“办&查”,在“查询”板块点击“申报记录”,在“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的已完成界面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记录;


2.进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底部“更正”,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及汇算地,点击“下一步”;


3.进入申报界面,选择要更正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情形三:已申请退税,但显示“税务审核中”需先撤销退税,再更正申报。


1.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退税记录”,点击“撤销退税”;


2.在“申报记录”界面,点击底部“更正”,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申报数据。


温馨提示:年度汇算期间每月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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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025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系统提示“贷款合同编号与以往年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深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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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一套)。请确认您所有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涉及的房子是否为同一套,如确实为同一套的,可按照以下情形检查填报的贷款合同编号:


1.2025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


检查本年度填报的合同编号是否存在错别字、遗漏、空格、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若填写有误,请及时进行修改,确保填写的合同编号准确无误。
    

2.以往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


若2025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无误,建议依次检查以往年度已采集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步骤: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进入填报详情查看信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其他年度均正确的,可直接对错误年度的填报信息进行修改;若以往存在多个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重新填报。


温馨提示:如作废、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影响到年度汇算结果,请及时办理或更正相应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3.住房贷款合同发生变化


若2025年度的住房贷款信息存在“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导致贷款合同变化”“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的变化,可在填报2025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点击页面下方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是否发生变选择“是”-选择正确的“变更类型”-上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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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办理2025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审核不通过,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提示“您填写的主要工作城市与任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深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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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若纳税人填写的主要工作城市不为年度内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单位所在城市,则需上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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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企业在2025年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了预缴申报,现在员工进行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还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为单独计税?

深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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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拆分。若扣缴义务人预缴时申报有误,在纳税人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前,可以更正预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更正预缴申报表后,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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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深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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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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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12366热线知识管理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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