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调整衔接的内容,依法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计划生育各类休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4周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治区户籍公民,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新《条例》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转自北重职工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