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裁判规则,本次修订直面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裁判标准不统一、程序规则不明确等核心问题,既强化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合规经营提出了全新要求。本文将结合新旧规则全面对比,为企业拆解新规核心修订、风险提示与实操落地建议,助力企业精准把握规则红利、防控法律风险。
本次新规在旧规的框架基础上,对程序规则、适用范围、主观过错认定、赔偿计算、举证规则等全链条进行了细化与修订,核心变化与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旧规规定:二审中新增惩罚性赔偿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新规明确,二审新增该请求的,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新规原则上关闭了二审补提的通道。
新规新增明确条款:原告一审中未主张惩罚性赔偿,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张,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旧规无此禁止性规定。
对企业的影响
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程序容错率降低,企业维权时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明确提出赔偿请求、完整说明计算方式与事实理由,一旦一审遗漏、拖延至二审,或试图事后另案起诉,将不被法院支持。
新规第五条明确划定红线: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旧规仅笼统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未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遭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刷单炒信、混淆行为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权预期需提前调整。
商业秘密侵权的保护力度被进一步强化,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当前法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场景,企业需重点完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固化侵权证据,用好规则红利。
新规在旧规基础上,扩充了侵权故意的推定情形,将“初步认定”调整为“可以认定”,同时明确了相反证据的反驳规则,新增3类核心推定情形:
1.新增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纳入侵权故意认定范围;
2.新增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类似侵权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
3.新增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隐名设公司、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直接认定为故意。
对企业的影响
对权利人而言,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上述8类情形,即可推定其具有侵权故意(除非被告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降低了主观过错的举证门槛。
对经营企业而言,试图通过“换主体、签免责”等方式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已被明确堵死,即便变更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仍有较大可能被直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面临惩罚性赔偿追责。
旧规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可以认定”,赋予法院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新规直接调整为“应当认定”,同时细化了认定标准:
1.“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属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2.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严重受损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新增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对企业的影响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降低,只要被告同时满足“故意”+“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就有极大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企业而言,重复侵权、拒不配合司法程序、以侵权为业等行为,将极大可能触发高额惩罚性赔偿,违法成本显著升高;对权利人而言,可针对性收集对应证据,提高惩罚性赔偿主张的获支持概率。
新规第八条明确划定红线: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旧规未对此作出明确限制,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裁判争议。
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提前举证证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侵权获利,或涉案权利的许可使用费。这一规则既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的滥用,也对权利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维权前的证据筹备工作至关重要。
新规第九条专门新增赔偿基数计算细则,明确了利润计算标准:
1.一般侵权行为,以被告违法所得/侵权获利作为基数的,可参照营业利润确定;
2.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参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通常远高于营业利润);
3.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旧规未对利润计算标准作出上述细化规定。
对企业的影响
针对以侵权为主营业务的恶意侵权主体,权利人可主张按更高的销售利润计算赔偿基数,惩罚性赔偿总额将提升,实现“让侵权者得不偿失”的惩戒效果。
新规将举证妨碍规则单独成条,明确法院责令被告提交侵权相关账簿、资料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计算基数,相较于旧规“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的表述,强制力和可操作性提升,同时明确了拒不配合的司法追责规则。
对企业的影响
权利人维权时,可依法申请法院责令侵权方提交财务账簿、销售数据等核心资料,若侵权方拒不配合,法院可以采信权利人的计算方式与赔偿主张,这将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侵权方切勿通过隐匿、伪造财务资料规避赔偿,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面临司法处罚。
新规第十一条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精细化调整裁判尺度,旧规未对此作出明确。
新规第十二条明确,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旧规未明确合理开支是否计入5倍限额,司法实践中此前存在争议。
对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灵活调整赔偿倍数,裁判结果更贴合案件实际;另一方面,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不再占用5倍赔偿限额,可另行向侵权方主张。
新规第十三条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罚金且执行完毕的,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予考虑。相较于旧规“不予支持减免,但确定倍数时综合考虑”的表述,新规裁判规则更清晰、更统一。
对企业的影响
侵权企业即便已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仍不能免除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已执行的罚款、罚金可作为倍数调整的考量因素,既守住了惩戒恶意侵权的底线,也兼顾了责罚相当的公平原则。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本解释。旧规则规定“最高法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未明确溯及力规则。
对企业的影响
2026年5月1日新规施行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一审、二审案件,原则上均可适用新规;企业正在筹备的维权诉讼,可提前按照新规标准筹备证据、调整诉讼策略。
本次新规的落地,既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企业合规经营划定了更清晰的红线。我们从权利人维权与经营合规两个维度,为企业提出核心实操建议:
1.程序规范优先,杜绝权利丧失:起诉时即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事实理由与对应证据,切勿拖延至二审,避免直接丧失主张权利。
2.针对性筹备核心证据:重点围绕“侵权故意”与“情节严重”两大核心要件收集证据,包括侵权警告函、送达记录、和解协议、被告重复侵权的证据、被告经营资质与主营业务资料、侵权获利相关线索、侵权行为造成的商誉/市场份额损失证据等,为惩罚性赔偿主张夯实基础。
3.善用举证规则,降低举证负担: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财务账簿、销售数据、仓储记录等侵权相关资料,同步做好被告拒不配合的应对预案,主张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请求采信我方赔偿计算主张。
4.精准核算赔偿基数,实现维权收益最大化:区分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的适用场景,针对以侵权为业的恶意主体,优先主张按销售利润计算基数;利润率无法举证的,提前尝试获取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数据,或提供权利人自身利润率证据,确保赔偿基数主张有据可依。
5.依法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完整留存维权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票据、调查费凭证等全部资料,在5倍赔偿总额之外,单独向法院主张支持合理开支。
1.建立全流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宣传推广、上下游合作等全环节,开展常态化知识产权侵权排查,重点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四大核心领域,避免无意识侵权。
2.审慎处理侵权警告: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律师函后,切勿置之不理、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否则可能直接被认定为侵权故意。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侵权比对,及时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3.严格防范重复侵权:因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侵权后,切勿心存侥幸,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该行为将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若无有效的抗辩事由,将大概率触发惩罚性赔偿。
4.摒弃侵权规避思维,合法合规经营:不建议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隐名经营、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规避侵权责任,该类行为已被新规明确纳入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难以实现免责效果,反而会加重法律责任。
5.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规范诉讼行为:在涉诉案件中,切勿伪造、毁坏、隐匿侵权证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保全裁定,该类行为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的修订与发布,是我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里程碑式举措。新规通过明晰裁判标准、细化认定规则、降低维权门槛、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地。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创新成果的保护,还是日常经营的合规,都需要精准把握新规的核心规则。提前布局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创新成果,才能帮助企业在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实现稳健经营与长效发展。
编辑:北京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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