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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8个咨询备忘录

上海税务8个咨询备忘录 乐企财税服务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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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受教育地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发布时间:2026-01-09 14:26 来源 : 上海

01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受教育地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6-01-09 14:26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中国国籍,女儿7岁,为外国国籍,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所以,本案例中纳税人的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都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应当注意,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另外,在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结论

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且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02关于缴纳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2-22 10:27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名下拥有一辆家用轿车,该车辆已在当地车管所完成登记手续。2025年3月,甲因工作调动至国外任职,任期两年,其名下家用轿车短期内无需使用。为避免车辆闲置期间发生意外风险及违规记录,甲于2025年3月15日前往车辆登记地车管所,依法办理了车辆停驶登记手续,停驶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并取得了《机动车停驶凭证》。

对于纳税人甲已办理正规停驶手续的车辆,在停驶期间是否可以减免车船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三、问题分析

(一)车船税属性与纳税义务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税作为典型的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车辆、船舶本身所具备的财产价值,纳税义务的产生基于纳税人对车船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律事实,而非以车船是否实际行驶、是否产生使用效益为前提。只要纳税人持有车船的所有权,就应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人甲虽为车辆办理停驶手续,但并未转移车辆所有权,仍属于该车辆的法定所有人,因此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车辆停驶是否属于法定减免情形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免征车船税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该条款采用正列举方式明确免税范围,车辆停驶并不在上述法定免税情形之内。

针对特殊情形下的减免政策,该法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目前,“车辆停驶”并不属于减免税范畴。

因此,纳税人甲的车辆于2022年取得所有权,纳税义务已持续产生,且由于车船税按年计征,无论车辆停驶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拥有车辆所有权,均需缴纳税款。纳税人甲可在办理车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四、结论

纳税人甲名下家用轿车虽已办理停驶登记手续,但因车辆停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车船税减免情形,因此其在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车辆停驶期间,仍需依法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


03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2-05 13:21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某企业在职员工,2024年9月考取境内某大学在职研究生,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就读时间为2024年9月至2027年6月;2025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以上情况,纳税人甲在2025年应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具体分析如下: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甲2024年 9月入学,直至2027年6月毕业,未超过48个月的期限限制,此期间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规定

纳税人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注册会计师证书属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纳税人甲2025年取得会计师证书,可以在2025年度填报证书信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案例具体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接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共计扣除8400元(4800+3600)。

四、结论

2025年,纳税人甲符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条件,可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条件,可一次性享受 3600元定额扣除,并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04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1-21 09:11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25年度二人因患病分别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报销后,张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6万元,李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10万元。相关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主体选择权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案例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政策,对张某夫妻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扣除额度计算:张某个人负担6万元,可扣除金额为6-1.5=4.5万元,未超过8万元限额;李某个人负担10万元,可扣除金额为10-1.5=8.5万元,超过8万元限额,实际可扣8万元。

扣除主体选择:因政策允许配偶间选择扣除主体,且两人扣除额分别计算,故张某可合并扣除自身4.5万元与李某 8万元,合计扣除12.5万元。

四、税务机关结论

夫妻二人同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处扣除,扣除时需分别计算两人的可扣除金额。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数据,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05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1-06 10:25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A公司为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今年7月为拓展业务,新购入一辆货运车,支付车辆价款150万元,同时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A公司缴纳的15万元车辆购置税能否单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问题分析

(一)性质界定

车辆购置税是车辆购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A公司购入货运车辆是为了开展货物运输业务,该车辆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使该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与取得该固定资产直接相关。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则适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期在税前扣除。

该公司购入的货运车辆,其计税基础应包括支付的车辆价款150万元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5万元,共计165万元。A公司应根据车辆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的折旧额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税务机关结论

A公司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作为外购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不能单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06关于违约金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0-22 15:50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10万元。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备注: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三、问题分析

1.违约金性质界定

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中,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再从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备注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收到的与之相关的价款。A公司出租房屋,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基于房屋租赁这一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所以,A公司收取的该笔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应税交易销售额)的定义。

2.简易计税方法下价外费用的处理

当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其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发生应税交易收到的与之相关的全部价款)。对于价外费用(违约金属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应一并计入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房屋租赁业务中,A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四、税务机关结论

A公司收取的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价外费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A公司应将该违约金并入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7金融商品转让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0-09 10:17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投资业务,该公司1月份涉及证券转让业务为亏损状态,该亏损在增值税申报时能否结转至下一会计周期?

二、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四、税务机关结论

A 企业1月份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出现负差,该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若截至年末,A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仍出现负差的,该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08关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09-30 10:35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事实情况描述

A企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在夏季高温期间,公司有大量员工需要在室外露天环境下进行施工作业。为保障员工权益,应对高温天气,该公司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关补贴情况如下:

对于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按照每人每天 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此外,以现金形式为全体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 200 元。

该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问题分析

(一)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对于A公司为其他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由于工作环境温度未达到 35℃以上,且并非室外露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此类补贴应按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税务机关结论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要求,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转自:麒麟扒税,海湘税语备注


文章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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