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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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表格来源:[43]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解释二重点解读
三、最高法院发布配套解释(二)的6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乘车人、驾驶人应依法赔偿——潘某某与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应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李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4 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蔡某某与程某、某保险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5 垫付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在道交纠纷案件中提出追偿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周某与庞某、某保险公司、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6 被侵权人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崔某与宗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1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2
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乘车人、驾驶人应依法赔偿——潘某某与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3
“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应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李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4
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蔡某某与程某、某保险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5
垫付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在道交纠纷案件中提出追偿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周某与庞某、某保险公司、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6
被侵权人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崔某与宗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来源:法务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