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再动员、再部署,后沙峪镇召开宅基地出租房屋整治工作会

再动员、再部署,后沙峪镇召开宅基地出租房屋整治工作会 筑梦后沙峪
2018-05-29
0

点击上方“筑梦后沙峪可以订阅哦

5月28日下午,后沙峪镇召开宅基地出租房屋整治工作会。镇领导冯江全、王艾清、王志良、谢立芹、蔡长山、杨合,包村科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双管单位负责人,居委会主任,未拆迁村党支部书记、两委成员、实管员代表等62人参会。

会议现场

地区党委书记冯江全强调:

统一思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出租房屋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宅基地是提供给农民的居住场所,房东在出租时有义务为租户提供合理、合法、合规的安全居住条件。同时,严禁将宅基地改造成公寓进行出租、转租等行为。要做到真情为民,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引导村民为地区发展“添砖加瓦”,坚决维护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

讲究方法,正确引导,统筹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领头雁”作用,要下到基层,做好政策解读,用身边典型事例进行教育引导,让基层宣传工作有支撑、有力量,提高百姓认知度和配合度,维护好区域百姓的合法利益。

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工作组要动脑筋、深挖掘,研究出符合实际的、可执行的工作计划,镇村两级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鼓励未拆迁村创建“无违规出租村”评选,让后沙峪镇成为宜居、宜业的新境地。


地区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王志良主持会议

派出所副所长张冬部署实管员介入工作

本次行动,通过开展全镇范围内宅基地自建房违法出租整治行动,将拆除一批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取缔一批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出租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整改一批宅基地自建房出租房屋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根据工作安排,此次整治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对宅基地自建房违法出租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完善工作台账。

二、全面开展宅基地自建房违法出租行为整治行动。

三、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宅基地自建房租赁行动。


相关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顺义区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

新出台的《顺义区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规进一步明确:存在设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使用彩钢板做围护结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除外)、每层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的出租房屋除外)等4种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形,坚决不能租住。

针对您关心的这些重点问题

给您划重点啦!


关注:

房屋出租登记需要哪些手续?基层流管站可以为办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哪些服务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八条 租赁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进行出租登记。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7日内,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流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土地、房屋有效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流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流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宅基地上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流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流管站要为办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宅基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提供办理暂住登记、《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引导当事人依法纳税等。暂住登记《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与租赁备案地址不一致的应及时变更;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基层流管站在按要求办理完出租登记后应向当事人出具相关回执。基层流管站办理出租登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流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关注:

房屋出租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要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要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流管站。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要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用于出租的房屋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内(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出租房屋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二)出租房屋不得使用彩钢板做围护结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除外); 

(三)除2层及2层以下且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外,其他出租房屋每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四)出租房屋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固定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五)出租房屋人员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0米(袋型走道不应超过20米)、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4米、前后建筑(握手楼)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房前消防车通道不应小于4米,其他防火规范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执行; 

(六)出租房屋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七)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八)出租房屋内禁止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小太阳、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九)出租房屋内应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十)两层的出租房屋室内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十一)出租房屋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 

(十二)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十三)严禁在出租房屋的楼道等楼内公共区域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公共区域内严禁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十四)出租房屋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七条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八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于出租住人的,宜将总体规模控制在10间(含)以下,或者15人(含)以下。 


第十九条 向各类非政府组织,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出租人如需对宅基地上出租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结构安全鉴定申请,若超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鉴定能力范围,出租人可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撰稿/仲恺、于晓峰 摄影/仲恺

编辑/李黎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筑梦后沙峪
筑梦后沙峪
内容 3087
粉丝 0
筑梦后沙峪 筑梦后沙峪
总阅读2
粉丝0
内容3.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