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卸货时受伤适用“车上人员险”吗?
PART 01
张某是货车车主李某雇佣的驾驶员,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并投保了司机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 30 万元。车辆在停车场卸货过程中,张某不慎被车上绳子打伤左眼,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起诉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伤者身处车外,不属于保险约定的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出险,不在理赔范围内。
PART 02
PART 03
本案的关键,是破解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限缩性解释,还原保险合同的真实目的和货运行业的作业实际,法官从三个维度作出权威释法:
1、营运货车的 “使用”,是全流程作业而非单一行驶
营运货车的价值在于货物运输,装货、行驶、卸货是完整的作业链条,静态卸货是车辆使用的必要组成部分。若仅将行驶认定为 “使用”,等于剥夺了营运货车最核心的作业保障,不符合车辆设计用途和商业保险的保障初衷。
2、“车上人员” 的认定,重身份而非重空间
货车司机的工作具有复合性,驾驶、辅助装卸均是本职工作。判断是否为 “车上人员”,核心看是否与车辆运营直接相关、是否履行司机职责,而非单纯看身体位置。临时下车作业的司机,其风险仍源于车辆运营,理应纳入保障范围。
3、格式条款有歧义,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双方对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也是保险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