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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方案(2026—2029年)》已正式下发,与此前两轮改革相比,本轮的核心命题不再是制度有没有,而是机制转没转,从行政管控转向资本管控,从统一集权转向分类授权,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对央国企总部而言,这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治理重构,授放权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是总部功能定位、管控逻辑和组织能力的系统性重塑。清单只是载体,真正的变革在于总部从全能管控者转变为战略资本运营者。
大型央国企的授放权困境,远比表面看到的复杂。不是总部不愿意放权,而是管控体系与治理逻辑之间的深层张力。
1.规模悖论:越大越不敢放
资产规模万亿级、管理层级四五级、业务板块横跨十几个行业的央国企,总部天然有“管控焦虑”。一个投资决策失误,可能就是几十亿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个境外项目失控,可能就是国际舆论事件。于是,收紧成为不二的选择。但悖论在于越收紧,基层越没有活力。
2.分类虚化:“一企一策”成了“一企一请示”
央国企的“一企一策”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核心在于分类标准模糊。是按主业属性分(战略安全/充分竞争)?按组织形态分(全资/上市/混改)?还是按发展阶段分(成熟/培育/退出)?大多数企业的分类是混合维度,导致权限设计逻辑混乱:一个事项,既要看企业类型,又要看过会层级,还要看金额阈值,基层行权时无所适从,最终“一企一策”变成了“一企一请示”。
3.能力断层:总部未管好资本,基层未当好法人
授放权的前提,是双方都有相应的能力。但现实中,总部长期习惯行政化管控,职能部门的专业能力是审批能力而非资本运营能力。放了权,总部不知道还能做什么;不放权,总部又深陷事务性审批;二级、三级公司的董事会建设长期虚化,法人治理能力薄弱,给了权也不敢用、不会用。授放权不是单点动作,而是总部能力升级与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双向奔赴。任何一方的缺位,都会导致授放权落空。
4.闭环缺失:放了权,责任链条断了
这是最隐蔽的问题,权限下去了,但风险管控、考核评价、追责容错没有同步下沉。结果是基层有决策权,但没有对应的风险承担机制;总部有监督权,但没有清晰的追责边界。出了问题,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最终总部被迫重新上收权限,改革回到原点。
央国企总部的授放权,不能停留在编制权限表的层面,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资本治理框架,包含四个核心支柱:
支柱一:分类授放权的底层逻辑——功能定位决定权限边界
授放权的第一步,不是画权限,而是重新定义每类企业的功能定位。功能定位决定了总部与该企业的关系性质,进而决定授放权的深度和方式,分类授放权的本质,是总部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治理介入深度,战略安全类企业,总部介入深;上市混改类企业,总部介入浅,介入深度体现的是功能匹配问题。

支柱二:分层授放权的结构设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根据规范的管理层级建设,央国企应该有三层层级:集团总部—产业板块—运营单位。传统的授放权只到二级公司,三级存在权责空白的现实,实现授放权纵向到底,三级单位均需明确定位和侧重点:
--集团总部:聚焦战略规划、资本配置、重大风险防控、核心干部管理,不做日常经营审批,只做资本层面的关键决策。
--产业板块:作为独立法人,拥有完整的经营决策权。总部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权力,不直接干预经理层。
--三级公司:依法落实法人治理,二级公司作为出资人履行股东职责。总部对三级公司的管控,只能通过二级公司间接实现,不能越级干预。
支柱三:权限颗粒度的标准化——从定性描述到定量规则
授放权要落地,必须有可执行的量化标准。模糊的大额、重要、重大等字词表述是行权争议的根源,建议根据金额阈值差异化明确标准,同时确保同一类事项在同一类企业中权限标准一致。
支柱四:授放权的闭环管理——放下去、管得住、追得回
授放权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完整的治理闭环:
--行权留痕:所有授权事项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线上流转,决策过程、审批记录、执行结果全程可追溯。
--动态监测:总部建立授放权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分析各企业的行权合规度、审批效率、风险事件发生率。
--分层追责:按权限归属划分责任边界。总部越权干预导致的风险,由总部职能部门担责;子公司超权限行权导致的风险,由子公司经营层担责。
--分类容错:明确清单授权范围内的市场化试错免责边界。科创投入、新业务拓展的合理失误,与主观渎职、违规违纪严格区分。
站在2026-2029四年国资国企改革全新起点,权责清单与分层授放权体系早已超越传统内控合规范畴,成为国企落实分类管控、压缩管理层级、防范国资重大风险的核心制度抓手。未来央国企权责管理体系建设,需打通总部到基层权责运行通道,在充分释放子公司市场化经营活力的同时,构建权责清晰、制衡有效、风险可控的现代集团治理体系,同步实现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价值持续创造、国资风险全面可控的多重改革目标。
作者:汉哲咨询集团 李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