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年限不足险种不全,员工被迫离职索赔18万,法院给出明确标准!
(来源:劳动法库 2026年6月23日)
【案情介绍】
卢某在广东某公司工作年限为2007年7月13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公司已为卢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实际缴纳了2007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伤保险。
此外,公司缴纳了2017年2月至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及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的养老、失业等险种。
2024年10月11日,卢某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卢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17.93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已建立社保账户,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或险种不全,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虽存在缴费年限不足、险种不全,但不构成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虽存在缴费年限不足、险种不全,但可通过补缴实现权益,故不构成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卢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公司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根本性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卢某上诉主张:公司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主要险种,在长达17年期间几乎未缴纳,医疗保险也仅缴纳5个月,远低于法定要求。公司未缴纳养老、失业等险种的行为已持续多年,严重侵害了卢某的权益。
这绝非“可通过补缴纠正”的轻微瑕疵,而是根本性违法。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
公司答辩称:公司已为卢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虽存在缴费年限不足、险种覆盖不全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法律已为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损提供了补缴、行政强制等救济途径。
此类情形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严重侵权行为。卢某以“可通过补缴纠正的社会保险瑕疵”主张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存在缴费险种不全或年限不足等问题,应向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公司已为卢某办理社会保险账户,若卢某认为公司存在缴费险种不全或年限不足等问题,其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而非直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卢某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案号:(2025)粤06民终11969号
【实务要点】
1. 社保瑕疵不等于根本违约
多数地区的司法实务中,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了部分险种,仅存在缴费年限不足或险种覆盖不全的瑕疵,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迫解除法定事由。
2. 明确法定救济途径
面对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或险种不全的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救济途径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而非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多数地区裁判机关持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