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到底哪些分支才需要就地预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怎么界定呀?
界定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二是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有没有不需要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呢?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来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仅具备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需就地预缴,五类例外情形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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