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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CRS合规红线预警:金融机构这些风险点,务必逐一排查!

【重庆税务】CRS合规红线预警:金融机构这些风险点,务必逐一排查! 申创盈税务师事务所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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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5月31日是2025年度数据报送截止期限,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CRS工作常见风险,请各金融机构对照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及时消除相关风险。

一、识别金融机构方面



(一)少识别金融机构的情况。FATCA名单中的本地机构经核实属于CRS金融机构,未列入金融机构清册(不包括由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信息的基金产品)管理;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豁免金融机构,未列入金融机构清册管理;征管系统查询的金融业机构经核实属于CRS金融机构,未列入金融机构清册管理。


(二)多识别金融机构的情况。识别的投资机构不满足“收入测试”,即不满足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识别的投资机构不满足“被管理”,即管理机构不属于CRS金融机构,或者不享有管理金融资产的自由裁量权。金融资产不符合CRS标准定义。


(三)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未按照机构管理账户的所在地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如果机构管理账户所在地位于另一国,未确认尽职调查和申报确实在另一国完成,即免除该金融机构在我国申报的义务。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一)未建立合规有效的CRS尽职调查、定期评估、持续监控、数据审核等制度规定,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重点关注零申报金融机构)。


(二)银行声明文件模板存在问题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未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时更新为183天。


•未按规定要求合伙企业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信息提供声明文件。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根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指合伙企业等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判定标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等机构,银行应要求其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信息,提供声明文件。


•控制人的定义未按照反洗钱程序受益所有人的新规定及总局官网常见问题更新。


(三)CRS相关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培训或培训频率低、覆盖不全面,责任部门对CRS工作要求理解不到位,对本行CRS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掌握不够,工作人员对CRS工作要求不了解。


(四)代销协议未约定CRS信息报送责任或责任约定不明晰、执行不严格。


(五)未妥善保管CRS工作所收集的资料,无法应要求及时提供声明文件等账户资料。


三、尽职调查方面



(一)未按规定获取声明文件(含线上、线下渠道)


1.未按规定获取新开账户声明文件。如通过手机银行APP开立账户时,系统未控制必须取得声明文件,机构账户持有人声明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未强制获取该机构控制人声明文件。


2.存量账户持有人的新开账户不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按规定收集声明文件。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和合同所有者(权利人)等账户持有人, 未按规定收集声明文件。

4.对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等账户持有人,未按规定收集声明文件。


5.不同金融机构(包括同一法人机构下的不同金融产品)违规共用尽职调查结果。例如:同一账户持有人在同一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购买不同金融产品时,机构未按规定针对新产品重新开展尽职调查并收集声明文件;或者代销机构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时,直接使用客户在本机构留存的声明文件,而未予核实。为兼顾 CRS 合规与业务效率,金融机构在为同一账户持有人办理新认购或新业务时,应通过签名、勾选等方式引导客户对“税收居民身份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现状确认;亦可选择按年开展定期确认,确保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现状核实并保障报送信息的准确。若客户确认身份已变动,或机构已知悉(或应当知悉)其信息不实,则必须重新开展尽职调查并收集新的声明文件。


6.对于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未通过现有客户资料进行非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未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交声明文件;对于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账户,未按规定将其视同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


7.未按规定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对于无法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确认不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未获取声明文件。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未将账户持有人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管理。


(二)未按规定开展声明文件合理性审核


1.客户使用境外身份证件开户,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未要求提供合理解释或有效声明文件。


2.客户填写的声明文件的税收居民国与开户证件国家(地区)不一致的,未要求提供合理解释或有效声明文件。


3.客户在声明文件中勾选“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但税务总局公布的各国纳税人识别号速查表中显示该国(地区)实际给纳税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未要求客户提供合理解释或有效声明文件。


4.客户填写的声明文件存在填写错误或者明显不规范情形,如姓名或出生日期与开户证件信息不一致,未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居民国(境外)地址、出生日期等必填信息,未要求客户提供有效声明文件。


5.未对高风险国家(地区)[高风险国家(地区)指提供某些投资移民计划的国家(地区),这些计划可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往往用于规避CRS报送,详见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常见问题。]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或高风险地区税收居民的账户数量比例较高。


(三)未正确识别机构或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1.误将居民企业识别为非居民企业,如将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企业)识别为非居民企业。


2.误将居民个人识别为非居民个人,如未经合理性审核直接将持护照开户的个人识别为非居民个人。


3.误将非居民企业识别为居民企业,如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识别为居民企业。


4.误将非居民个人识别为居民个人,如忽视开户资料中境外标识(国籍、地址等),直接将声明为居民的识别为居民;同时构成我国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居民的,仅识别为居民。


(四)未持续监控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情况


1.账户持有人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跨境变化的,未重新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如账户持有人开户证件类型由居民身份证变更为港澳台通行证后,未及时开展尽职调查。


2.未将豁免账户纳入系统监控范围,在账户不符合豁免条件后仍将其视为豁免账户。


3.未监控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是否超过100万美元,并对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存量个人账户适用高净值个人尽职调查程序开展尽职调查。


4.未监控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对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25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未开展尽职调查。


(五)错误录入客户填写的声明文件信息,如将非居民错误录入为居民,错误录入居民国地址等。


(六)未按规定对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未履行客户经理询问程序并保留记录。


(七)将"代收邮件地址"或"转交地址"作为客户唯一联系地址(或存在无记录账户)。


四、信息报送方面



01-CRS账户报送范围错误


▶1.误以为账户信息报送为一次性工作,仅于当年度报送信息,以后年度该账户信息未按规定报送。


▶2.对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理解错误,如新开账户开立次年起当作存量账户报送,或将不符合《尽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账户也视为存量账户。


▶3.注销账户重复报送,以前年度已注销账户除在当年度报送以外,在以后年度仍然重复报送。


▶4.仅报送已获取声明文件的CRS账户信息,未获取声明文件的账户未按规定报送。


▶5.具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未被纳入报送范围。


▶6.错误扩大豁免账户范围。例如,对不符合休眠账户条件的账户予以豁免;对保险经纪公司等不符合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予以豁免。


02-报送的CRS账户信息错误


▶1.姓名信息数据异常,如未按照CRS工作规则分开填报姓、名信息,将持有人姓、名合并混填或颠倒。


▶2.地址信息数据异常,如未按照CRS规则填报税收居民国代码及税收居民国英文详细地址。


▶3.出生日期异常,如客户已提供出生日期,却报送为1900/01/01、或出生日期晚于报送时间。


▶4.税收居民国信息错误,如税收居民国填为中国,或当开户证件的国籍与声明文件税收居民国不一致时,未经审核直接将开户证件的国籍和声明文件的税收居民国同时报送。


▶5.纳税人识别号数据异常,如全部或者绝大多数纳税人识别号为开户证件号码,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字母或数字。


▶6.账户余额信息错误,如将账号或其他字符串当作账户余额报送,或是将多币种账户余额错误累加,造成账户余额畸高。


▶7.收入字段数据错误,如账户余额及收入勾稽关系异常(大额存单将本金和利息均算入利息)或利息收入字段数据缺失。


▶8.未获取声明文件的账户,报送为已获取声明文件。


▶9.将居民账户当作非居民账户报送,导致多报数据;或应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而未报送,导致少报数据。


▶10.信托未按标准报送余额及收入信息。例如,信托未以产品维度报送信息并注明每个信托产品的名称。任意受益人在取得收益的年度未报0。


▶11.保险公司未以保单维度报送信息。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仅报送实际支付给账户持有人的金额,未报送已归属于账户持有人但尚未支付的总金额等。


03-信息系统问题


▶1.产品代码逻辑存在问题,导致CRS取数口径错误。


▶2.由于系统迁移,导致CRS取数口径错误。


▶3.前端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未对后端系统及时进行调整,影响CRS数据计算口径。


▶4.仅报送已获取声明文件的CRS账户信息,未获取声明文件的账户未按规定报送。


▶5.未实现对CRS数据的信息化处理,缺乏技术手段,人工查询填写导致报送效率和质量不高。


04-报送前未开展数据质量审核或仅凭人工进行审核,报送后未对报送结果进行跟踪。


▶1.数据报送前,未将当年报送数据与以往年度报送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跨年报送的数据存在异常勾稽关系,包括存量账户数量跨年骤增,新开账户数量跨年骤减等。如2024年报送存量个人账户数据100条,在未发生数据质量整改或信息补正的情况下,2025年报送存量个人账户数据增加至250条;再如2024年报送的新开个人账户数据3000条,在未发生大规模销户的情况下,2025年报送的新开个人账户数量骤减至1000条。


▶2.实际账户报送情况与CRS年度报告要求填报的非居民账户报送统计情况不一致。例如:2024年实际报送的非居民账户数量为100条,而CRS年度报告填报的非居民账户数量为200条;CRS年度报告报送的未获取声明文件账户数为10条,而实际报送账户信息中未获取声明文件的账户数量为100条等。


05-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与实际尽职调查及数据报送情况不符。


五、其他问题



(一)未有效识别并按标准处理账户持有人规避CRS行为。对于连续年度“年底大额转出,次年年初类似金额转入”等可能存在刻意降低金融账户年末余额或价值的行为未予以核实,对账户持有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未识别其存在规避CRS的行为,并有效执行尽职调查程序,按照“大额转出”前的金额报送。


(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对税务机关开展CRS合规管理中确认的问题进行整改。例如:金融机构对尽职调查问题未重新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导致后续年度信息报送错误;针对过往年度的报送错误或遗漏,未按要求追溯整改,其追溯整改期限少于5年(即法定记录保存期限)。


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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