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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工作指引
——本文由李永安律师团队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解读:《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第五条要求“健全竣工结算争议快速调处机制,通过争议评审、调解、仲裁等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建立建筑业企业涉诉‘双免保’白名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本指引所称涉诉免保是指在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解读:适用范围是江苏省内法院处理的案件,不包括江苏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法院的诉讼案件。至于是否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仲裁、由江苏省内法院办理保全的案件,从“受理”二字来看,可能不适用,需个案沟通以及主管机关进一步作出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意由融资担保机构以保函担保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解读:目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接受融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担保方式。
(二)建筑业企业作为被告被保全时,法院对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进行审查后,对该企业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解读:这是对建筑业企业的重大利好,改变了以往解除保全措施需经申请人同意、需提供银行保函等硬性要求,落实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之规定,极大减轻对建筑业企业的伤害。
二、本省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涉及诉讼保全时,适用本指引。
解读:本指引适用范围是针对江苏省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是强调工程地点在本省内,而非针对企业注册地在省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适用本指引:
(一)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二)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解读:不是所有建筑业企业都适用,资信不良不能适用。
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这些例外情形,原则上需要对方当事人进行举证;
第二款对丧失商业信誉进行了明确,法院在审查时可直接适用。
四、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和监管评级结果导向作用,鼓励监管评级A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解读:尽量选择省内的融资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性质机构。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涉诉免保工作的宣传指导,引导有需求的涉诉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
解读:住建局也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选择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保函担保或反担保。
六、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审核被担保建筑业企业信用、偿债能力后,决定提供担保的,可与被担保建筑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提供不少于一年期的诉讼保全担保,并在担保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进一步简化操作,不仅可以个案担保,而且可以选择长期框架担保。
七、管辖法院应当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进行审查。
解读:审查主体为管辖法院,对方当事人也应对保全情况予以关注,对于存在第三条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及时提出异议意见。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法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并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时优化调整有关工作措施。
解读:针对本指引适用出现的问题,后续还会陆续出台细化规定。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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