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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强执行!浙江高院执行新规八大要点速读

史上最强执行!浙江高院执行新规八大要点速读 不良资产头条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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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导读:

号称史上最强执行来了!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短短十二条意见,却让不少业内人士拍手称快。该通知到底适用哪种执行?又有哪些强制措施加以保障?核心要点都在这里了。

来源 | 今日论法


号称史上最强执行来了!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短短十二条意见,却让不少业内人士拍手称快。该通知到底适用哪种执行?又有哪些强制措施加以保障?核心要点都在这里了。


全文2292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1.【实施日期】


新规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适用类型】


新规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故物的给付、实现行为等民事执行案件不适用,也不适用纯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中的行为执行。


3.【程序启动】


执行局(庭)立案后应立即启动执行,10日内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查控网上财产,调查户籍、婚姻、证照等信息。


4.【强制措施】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发出后1个月内,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应采取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罚单位可以双罚,既可罚单位的钱,也可罚单位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明里”或“暗里”的责任人的钱)。


5.【10天内应罚款、拘留的情形】


①报告财产不实的;

②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③拒不移交车辆等动产的(有正当理由可书面报告)。


6.【1个月内应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腾退期届满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

②不报或假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必经前置程序),应在1个月内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③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的(情节轻微的,10日内作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1个月内移送公安)


7.【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同一案件有新的妨害执行事由,可多次罚款、拘留。

①罚款:个人的罚款一般不低于1000元。单位的罚款一般不低于50000元。

②拘留: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应在10日内提请公安协助控制。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有还钱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提前解除拘留。


8.【责任追究】


执行承办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经报批的除外。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的系列执行案件,可以择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即可。


以下是通知原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0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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